奥格斯特middot倍倍尔gt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年) 第一编过去的妇女 第一章妇女在原始社会的地位 1.原始社会的主要时代2.家庭的形式3.母权制1.原始社会的主要时代 妇女同工人一样,都是被压迫者。压迫的形式在各个时代和每个国家都是不同的,但压迫却始终存在。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被压迫者往往会认识到自己在受压迫,这会促使他们有所觉醒,并且设法改变自己的处境,缓解自己遭受的困苦。但是,从压迫的原因中认识压迫的真正本质,无论是对妇女的压迫,还是对工人的压迫,只有今天我们才能得出答案。首先,必须认识社会本质以及这个社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然后才可指望卓有成效地广泛开展消除不合理状况的运动。开展这一运动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在被损害的阶层中传播知识的程度,以及这些阶层享有行动自由的程度。在这两方面,妇女不论是由于习俗和受教育的程度,还是由于她们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都不及工人。还有另一种情况:世世代代延续下来的各种情况最终形成了习惯,遗传和教育使这两部分人把这种习惯看成“自然而然的”。特别是到了今天,妇女仍然把她们的从属地位视作理所当然。因此使她们明白了这种地位使人失掉了尊严,她们必须努力争取使自己成为同男人平等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社会上势均力敌的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妇女与工人的地位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妇女又先工人一步,就是说,妇女是人类中最先成为奴隶的人。妇女早在奴隶问世以前,就已经成了奴隶。 社会上的一切依附与压迫都来源于被压迫者对压迫者在经济上的依赖。妇女在很久以前,在经济上就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点为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史。 当然,对这一发展的认识还是比较新的。《圣经》上所说的那个创造世界的神话难以继续流传,因为同它争锋相对的是以研究尘世、自然科学和历史学为依据的、难以批驳的无以数计的事实。同样,《圣经》上所说的关于创造和发展人类的神话也是站不住脚的。的确,人们还没有解释清楚发展史中的全部问题,有些已经弄清楚的部分在研究这种或那种现象的意义和关系方面,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但从总体上看,问题已经基本澄清,意见已趋于一致,可以肯定,人,决不像《圣经》上提到的第一对人那样,是作为文明人出现在尘世的,人是在无限漫长的时期,经历了各种发展阶段,才逐渐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在这期间,不论人的社会关系还是男人和女人的关系都发生了极其不同的变化。 不论涉及到男人和女人的关系,还是涉及到贫富关系,一些无知者和骗子每日每时都把那种牵强附会的看法塞进我的耳朵里。他们说:“这都是一成不变的”,是“永存的”。这种看法从各方面来说都是错误的、浅薄的和具有欺骗性的。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粗略地阐述一下原始时期以来的两性关系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为这样就可以证明:如果说在迄今人类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关系已随着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发展程度而发生过变化,那么在生产和分配方式继续发生变化的同时,两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是不言而喻的了。从而进一步证明,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东西,不论在大自然中,还是在人类生活中都没有。永远长存的只有变化和转换。 只要回顾一下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就会看到,人类的第一个共同体叫作部落[1]。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和获取草木树根、浆果和果实等食物的困难,导致部落分裂或解体,于是人就不得不去寻找新的住所。 毋庸置疑,通过我们对历史上的各文化阶段的认识,或对仍然生存的野蛮部落的了解,这种几乎类似动物的状况是存在的,尽管我们对此缺少有文献记载的证据。人,不是按照造物主的号令,作为高级的有文化的动物来到人世的,人主要是在无限漫长而缓慢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种种各不相同的阶段,经过上升和低落的文化时期,经过同类之间的不断分化,才在所有的大陆上和一切地带逐渐攀登到目前的文化高度的。 在世界上一部分地区和大部分民族拥有最先进文化的同时,各不相同的地区的其他一些民族却处于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一切为我们提供了一副人类过去的图景,也给我们指出了人类在其漫长发展过程中所走过的各种道路。如果人们一旦能成功地提出共同的、众所公认的观点,并且在文化研究中根据这些观点来进行各项考察工作,那就会发现大量事实,这些事实会使人用崭新的眼光来认识过去的和当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后,我们就会了解今天还不能理解的、被浅薄的评论家一口咬定是不合理的和“有伤风化”的各种事情,我们就会把这一切看成是自然而然的事。自巴霍芬以来的一大批享有声誉的著名学者,如泰罗、马斯·勒南、鲁伯克等人进行的各种研究揭开了人类最早期发展史的面纱。摩尔根以其重要著作加入了这些人的行列;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又用一系列经济方面和政治方面的历史事实补充了摩尔根的这部著作。最近,库诺确认了其中的一部分,并对一些问题作了更正。[2] 弗·恩格斯在其出色的著作中对摩尔根的书作了明确而有说服力的阐述,从而澄清了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及一部分具有高和较低文化发展的各国人民生活中看来是荒谬的问题。只有今天我们才能洞察人类社会在各个时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结构。接下去我们就会发现,迄今人们对婚姻、家庭和国家的各种观点都是建立在完全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些观点成了缺乏真实基础的空想陈列馆。 凡在提到婚姻、家庭和国家的地方都特别提到妇女的作用,妇女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所占的地位,同样也与那些把这看成是“一成不变”的人的看法大相径庭的。 受到恩格斯赞许的摩尔根把迄今人类的历史划分为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他把前两个时代的每个时代又分成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一个阶段同另一个阶段的区别在于:获取生活资料和食物的方式有显著改善。摩尔根的看法完全符合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他认为,在某些时代,由于生产过程即获取生活用品过程中的进步而导致的各族人民生活形式的变化,是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是人类的童年。在这个时期,有一部分人生活在树上,主要以野果和草木树根为生,但在这个时期,人类已开始有清晰的预言。在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人们开始以小动物,如鱼类和虾蟹等充饥,并开始使用火。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武器制造场。人们起初用木头和石块制造枪和棍子,再用枪棍打猎,似乎也拿枪棍同临近部落争夺食物,强占住所,或在捕猎时当作打仗的武器。在这个时期出现了食人现象。这种事就是今天在非洲、澳大利亚和波利尼西亚的个别种族和民族中仍然存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特征是以弓和箭完善了武器;出现了手工编织。人们用皮子和纤维或芦苇编筐子,制造磨光的石器工具。用这些工具加工木制小船和房屋。这就构成了生活中的多种多样的内容。用已经制造好的各种工具和辅助用品完全有可能获取更加丰盛的食物,从而供养更多的人类社会。 摩尔根认为,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以采用陶器为开端。这个阶段开始驯养动物,从而生产肉类和乳品,并将动物的皮、角和毛分别用在各个方面。人们在这一阶段还逐渐开始培养植物。在西方种植玉蜀黍;在东方,除玉蜀黍外,还种植了所有粮食品种。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在东方盛行饲养家畜;在西方,利用人工灌溉培植粮食作物。这个时期还用太阳晒干的砖瓦和石头建造房屋。饲养动物的结果是畜牧成群,因而形成游牧生活局面。继续发展下去则必须为人和牲畜生产大量粮食。这一切意味着住处要宽敞、粮食品种要多,数量要大。此后便逐渐消除了使人现象。 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以冶炼铁矿和发明文字为开端。不久,发明了能够进行大规模田间耕作的铁犁,继而开始使用铁斧和铁锄采伐树木。随着各种铁制品的加工,各种各样的活动开始出现,使人的生活变成另一种形态。铁制的各种工具可以建造房屋、船只和车辆;五金加工的出现使精巧的手工制品应运而生,使制造武器的技术更加完善;此外,还可以修筑围城的墙。在这个阶段,建筑业已成为一种艺术。由于发明了文字,使神话、诗歌艺术及历史文献得以保存和传播。 首先,在东方、在地中海沿岸国家,如埃及、希腊、意大利等国,开始了为改变社会生活奠定基础的这种生活方式,社会生活的这些变化在历史长河中,对欧洲甚至对整个世界的文化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2.家庭的形式 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有其独特的两性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同后来文明时代的此类关系有很大区别。 巴霍芬和摩尔根在他们的深入研究中,对这些关系作了探索。我们从神话、传说和历史记载中,惊异地看到各种现象,其中包括这些现象和后来发生的事件的某些相似之处,甚至还包含着当今时代的某些东西。为了认清这些现象的本质,巴霍芬对古代著作进行了极其细微的研究。摩尔根在定居纽约州的印第安人易洛魁部度过10年之久,这期间,他通过自己的感受对印第安人的生活、家庭和亲属关系等有了崭新的和意想不到的认识,在这一基础上,他进一步对其他方面作了考察,从而对这些问题作了正确的论述和解释。 巴霍芬和摩尔根按照他们各自的方式发现,在人类发展的原始时期,各部族的两性关系与历史已知时期和现代文明民族的两性关系相比,基本上是不同的。特别是摩尔根长年生活在北美洲易洛魁人中间,在那里的所见所闻促使他开始进行比较学研究。他从中发现,不论处于文明时代,还是处于十分落后的时代,任何民族都有家庭和亲属制度,当然它们同当今的这种关系有所不同,但在从前,在早期的文明时代,各民族的此类关系确有相似之处。摩尔根发现,在他生活在易洛魁人中间的那个时代,有一种双方便于离异的一夫一妻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他还发现,尽管按亲疏程度来确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作法对我们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他们那里却是按完全不同的情况来运用的。一个易洛魁男人不仅把自己的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而且还把自己兄弟的所有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这些孩子都称他为父亲。同样,一个易洛魁女人不仅把她自己所生的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而且把她姐妹所生的孩子也称作儿子和女儿,这些孩子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孩子称作外甥和外甥女,这些孩子又称她为姑母。兄弟的子女们相互称兄弟或姐妹,同样,姐妹们的孩子也如此。一个妇女和她的兄弟的孩子之间互称表兄弟和表姐妹。令人奇怪的是,同我们一样,他们不是根据亲疏程度,而是根据亲属的性别来确定称呼。 亲属制度不仅完全适用于美国的印第安人、印度的土著居民、德干的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而且根据巴霍芬以来所进行的各项研究表明,在原始时期,到处都有类似的情况。如果说我们在牢牢掌握材料的基础上,采纳了对蒙昧民族或野蛮民族的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种研究成果,那么,这就表明,巴霍芬对古代无数民族的研究,摩尔根在易洛魁人那里,库诺在澳大利亚人之中和其他人在其他民族中所发现的一切就是形成世界各族人民基础的社会群体和两性群体。 摩尔根在研究中还发现了其他一些有趣的事实。如果说易洛魁人的对偶家庭同它所确定的亲属称呼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那么,与此相反的结果表明,还在本世纪前半叶,在夏威夷群岛就出现了同亲属制度相适应的家庭,而这种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那里仅仅在名义上存在。不过,在夏威夷群岛通行的亲属制度又同那里事实上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但这种亲属制度却证实了古老的、更加原始的、但已不复存在的家庭形式。在那里,兄弟姐妹的所有孩子毫无例外地、统统被视为兄弟和姐妹,他们不仅被看成是母亲和母亲姐妹的共同孩子,或父亲和父亲兄弟的共同孩子,而且毫无区别地被看作他们双亲的所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夏威夷群岛的亲属制度符合比现存家庭形式更早的发展阶段。它所证实的特点是:在夏威夷如同在北美印第安人那里一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亲属制度,这两种亲属制度都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以一种较高级的形式超越了现状。关于这个问题,摩尔根是这样解释的:“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向较高级阶段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在一个长久的时期把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期,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3] 现在还有一些人坚决维护直至今天还流行的观点,即目前存在的家庭形式从原始时代起就已存在,而且如果不想使整个文化受到损害,必须不断延续下去,他们认为这一观点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根据研究者的上述发现,可以证实,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和不能坚持下去的。远古历史的研究使人确信,在人类发展最低阶段的两性关系同以后各个时代的两性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当时所形成的两性关系状况,在现时代人看来,就是淫乱,是伤风败俗的下流行为。不过正如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生产条件一样,各阶段也有自己的道德习俗,这种种道德习俗仅仅是社会状况的反映。凡合乎道德者就是习俗,习俗又仅仅是符合最内在本质的东西,就是说,习俗符合一定时期的社会需求。 摩尔根得出结论说,在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人类集团内部就已经有了两性的交往,在交往中一个女人属于一个男人,一个男人属于一个女人,当然,在这种交往中存在普遍性的混合杂交。一切男人同许多女人同住,一切女人同许多男人同住。妻子和丈夫都是共有的,孩子当然也是共有的。斯特拉伯〔公元前66年)报告说,在阿拉伯人那里,兄弟们可以同自己的姐妹和母亲同房。原始时代的人类繁殖除乱伦这条路之外,决无其他可能,更不像《圣经》上所说的那样,是由一对男女来传宗接代。《圣经》在这个棘手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圣经》上说,该隐在杀死自己的弟弟亚伯以后,离开了上帝,住在挪得。他在那里认识了一名女人,她成为该隐的妻子,并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是,他的妻子是从哪里来的?不是说该隐的双亲是世上的第一批人吗?根据犹太人传说,该隐和亚伯的母亲还给他们生了两个姐妹,这两个姐妹是他们乱伦所生的孩子。翻译《圣经》的基督教徒似乎把这些对他们不利的事实给抹煞了。原始时代的杂交乱伦,即部落内部的通婚同部落内部的性交没有任何区别,从印度神话中也可以看出来。博拉马同他的亲生女儿萨拉瓦斯梯结婚;同样的神话在埃及人那里,在北欧的埃达都有流传。埃及神阿蒙就是他母亲的丈夫,他还以此自豪;根据古代冰岛神话诗集《埃达》,奥丁是他女儿弗丽加的丈夫。[4]阿道夫·巴斯提安博士阐明:“在斯维根瓦拉,拉雅的女儿们有自由选择丈夫的特权。在卡皮拉普尔安家落户的四个兄弟提出让这五姐妹中的老大普丽亚为母后,而同其他的姐妹结婚。”[5] 摩尔根认为,从两性一般混杂状态很快会发展为性交的较高级形式,他把这种形式称作血缘家庭。目前,是按照辈数来区分婚姻集团的。在一个两性集团里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孩子们也同样组成一个共同结婚的圏子,下一辈,即孙子辈只要到了结婚年龄也如此延续。它同最低阶段婚姻集团中不加区别的性交是相对立的,即同辈人可以性交,这一辈人同另一辈人禁止性交。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再远的和更远的表兄弟姐妹都属同辈人,都有性交关系。这些人相互都是兄弟姐妹,但同时他们又都可以互为夫妻。从名义上看,这种家庭形式符合上世纪前半叶夏威夷群岛的亲属关系,但事实上这种家庭形式已不复存在。相反,根据美国和印度的亲属制度,兄弟和姐妹永远不能成自己子女的父母,但按照夏威夷的亲属制度是可以的。他在报告中还提出,血缘家庭在古希腊希罗多德时代的玛萨格人中间就已存在,他写道:“每人都可以娶一个妻子,但也允许大家去使用她……如果一个男人看上一个女子,他就可以把自己的箭袋挂在车上,毫无顾忌地住在这个女人那里……同时,他还把自己的手杖插在地上,作为自己行为的标记……而公开同居。”[6]巴霍芬还提出了类似情况,如在吕齐亚人、伊特拉斯坎人、克里特岛人、雅典人、勒斯波斯人和埃及人那里。 摩尔根提出,血缘家庭的家庭组织的第三种形式,也是比较高级的形式叫作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的意思就是亲爱的男女伙伴。 摩尔根认为,血缘家庭是建立在按辈数组成的婚姻等级组织基础之上的,是出现普那路亚家庭前的原始家庭组织,而库诺在他的著作中则反对这一观点。他认为,迄今所发现的性交形式不是最原始的形式,而是同两性团体一起出现的居中形式,即向纯氏族组织过渡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所谓血缘家庭的划分是以年龄级别,过了一段时期又以其它不同形式为依据。此外,还以图腾联盟[7]为划分血缘家庭的依据。库诺接下去还提出:所谓级别就是指每个男人或女人都有自己的级别名称和种族联盟名称,划分级别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平辈亲属间的性交,而是阻止上下辈亲属间的性交,即阻止父母与子女、姑母与侄儿、叔伯与侄女等人之间的性交。所以说级别是显示阶层的名称。 库诺列举一些例证,以说明自己看法的正确性并批驳摩尔根的观点。但他像批驳摩尔根一样,面对韦斯特马尔克和其他人的攻击却极力为摩尔根辩护。他说:“尽管摩尔根的假设在个别问题上有错误,在其他方面也仅仅具有有限的适用价值,然而他是第一个提出北美图腾团体同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具有同一性的人,其次,他证明了我们今天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是长期发展过程的结果,他的这一功劳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正因为上述成果,他才有某种可能进行各种较新的研究,才有可能奠定供人们进一步建立学说的基础。”库诺在他的著作前言中还强调,他的这本书有一部分是对摩尔根关于古代社会的补充。 不论韦斯特马尔克和斯塔尔克(齐格勒主要是引用他们的著作)愿意还是不愿意,必定会相信,家庭的起源和发展都不是由资产价级的偏见所决定的。库诺对齐格勒的权威们提出的这种批驳必定使他们的狂热追随者认清,反对摩尔根是毫无价值的。3.母权制 摩尔根认为,普那路亚婚姻开始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并且首先是排除母系的兄弟姐妹们的性交关系。一个女人如果有各种各样的丈夫,则不可能证明父系。父系是虚构的。今天,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才有父系。歌德在他的《学习时代》[8]中借用弗里德里希的话说:这种父系“仅仅是建立在良好的信任基础之上”。如果说父系在对偶家庭中还经常发生疑问,那在多次婚姻中父系根本不可能得到证实。所以,只有母系血统是毫无疑问的和不存在争执的,因此,在母权制度下,孩子被视为播下的种子。如果说在比较原始的文化阶段,在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一切彻底的变革都是缓慢完成的,那么,毫无疑问,在普那路亚家庭中,所谓的血缘家庭的变化也是要经历较长的时期。一些倒退现象还使这种变化受挫,当然,这些倒退现象是后来才发现的。普那路亚家庭发展的必然性还有下面的外在原因:由于人口猛增就需要分配人口,也需要得到新的土地,以便饲养牲畜和耕作农田。似乎还有一条理由:在较高的文化阶段,兄弟姐妹之间和近亲之间性交的有害性和有失体统的概念慢慢形成并发生了作用,人们从而要求建立另一种婚姻制度。有一段美丽的传说,足以证明上述论点,比如库诺提到,加松在南澳大利亚的一个种族,即第耶利人那里发现一个关于穆尔杜(一个氏族联盟)起源的美丽传说。其中是这样写的: “上帝创造了万物之后,父亲们、母亲们、姐妹们、兄弟们及其他所有近亲都可以毫无区别地相互结婚,直到明显地表现出这种性交造成的各种有害结果为止。于是头头们进行商议并考虑采用什么途径才能消除这种弊端。商议的结果是祈求穆拉穆拉(大圣灵)。他命令:一族应分为各种分族,各分族应有各自不同的名字,以便于区分,名字可按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东西命名,例如叫野狗、老鼠、鸸鹋、雨和大蜥蜴等等。同一个群体的成员之间不准结婚,但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可以同另一个群体的成员结婚。比如野狗族的儿子不能同野狗族的女儿结婚,但他们俩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同老鼠族、鸸鹋族、黑家鼠族或其他一个家庭的人结亲”。 这一传说比《圣经》传说更易使人接受。它用最简单的方式,阐明了氏族联盟的诞生。此外,保尔·拉法格在《新时代》[9]上非常尖锐地证实了我们坚持的观点:亚当和夏娃的名字不是个人的名字,而是史前时期,犹太人集居的氏族名称。拉法格用他的论证解决了一系列《创世纪》第一章中难以理解和充满矛盾的问题。接下去M·贝尔在《新时代》[10]上同样注意到,今天就是在犹太人中间还流行一种婚姻习俗:新娘和新郎的母亲决不可同名,否则全家会遭灭顶之灾,疾病和死亡就会闯进家门。这是对拉法格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氏族组织禁止出生于同一氏族的人结为夫妻。因此,新娘和新郎的母亲同名,按照氏族法规就是属于同一血统的人。当然,今天的犹太人已不再知道,诸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古老的氏族法规同他们的偏见有什么关系。制定这一法规的目的在于避免因近亲婚配而造成后代退化。尽管该法规在犹太人那里几千年来已不复存在,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传说在偏见中保持至今。 从前,人从饲养动物中获得许多经验,并从中看到了近亲婚配的害处。我们从《圣经·创世纪》第三十章第三十二节中可以看出,这些经验使用了多久:据说雅各知道欺骗他岳父拉班的办法,所以他提出,由他为身上有斑点的绵羊和山羊接生,拉班表示同意后,所有这一品种的绵羊和山羊就归雅各所有。古代的以色列人在达尔文以前很久,就已经在实践中研究过达尔文主义了。 我在这里论述古代犹太人的状况之后,还必须提出其他一些事实来阐明,实际上继承关系在远古时代已经发生作用。《创世纪》第三章第十六节关于女人是这么说的:“你要服从丈夫,他是你的主人。”在这一节中还提到:“女人应离开父母跟随丈夫。”在《创世纪》的第二章第二十四节中说道:“男人应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这些话在《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五节、《马可福音》第十章第七节中以及在《以弗所书》的第五章第三十一节中不断重复。事实上,这是产生母系继承关系的号令,而《圣经》的编者们对此一无所知,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作了完全错误的解释。 母系继承关系在《民数记》第三十二章第四十一节中也有所阐述。那里提到,睚珥有一个出身于犹太族的父亲,但他的母亲却是玛余西族人,睚珥被明确称为玛余西的儿子并继承了她的祖业。在古代的犹太人那里,关于母系继承关系还可以举出另外一个例子,这在《尼希米记》第七章第六十三节中可以找到。那里讲的是,一个祭司从犹太族巴西莱家的女儿中选出一人为妻,他的孩子们都叫作巴西莱,就是说,这些孩子不是跟随父姓,而是跟随母姓。 摩尔根认为,在普那路亚家庭中,一个家庭联盟的一个或一些姐妹可以同另一个家庭联盟的一个或一些兄弟结婚。同胞姐妹或第一等级、第二等级和更远的表姐妹都是他的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这些姐妹的丈夫不准是她们的亲兄弟。同胞兄弟或各种远近亲的表兄弟都是他的妻子的共同丈夫,但这些兄弟的妻子不准是他们的亲姐妹。由于杂交乱伦的终止,新的家庭形式无疑迅速而有力地促进了各氏族的发展,并使采取这种新的家庭结合的氏族比仍然保持旧形式关系的氏族更加优越。 普那路亚家庭的亲属关系是:我母亲姐妹们的孩子也是我母亲的孩子,我父亲兄弟的孩子也是我父亲的孩子,所有这些孩子都是我的兄弟姐妹。相反,我母亲兄弟的孩子是她的侄儿和侄女,我父亲姐妹的孩子是他的侄儿和侄女,所有这些孩子是我的堂兄弟和堂姐妹。再者,我母亲姐妹们的丈夫也是她的丈夫;我父亲兄弟的妻子也是他的妻子,但是我父亲的姐妹们和我母亲的兄弟们却禁止建立共同的家庭,他们的孩子们都是我的堂兄弟和堂姐妹。[11] 随着文化的提高,禁止兄弟姐妹间性交之风已经兴起,它逐渐蔓延到禁止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发生性交关系。新的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就是这样产生的。起初,氏族是由母方的同胞姐妹或远亲姐妹连同她们的子女及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远亲兄弟组成。氏族中有一个宗母,氏族就是从她开始历代相传女继承人。妇女的丈夫们不包括在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之内,即不属于其妻子的氏族,而是属于其姐妹的氏族。相反,她的丈夫的子女则属于母方的家庭集团,因为要确定母系继承关系。母亲是一家之主。“母权制”随之产生,它在很长时期成为家庭和继承关系的基础。与此相适应,由母方承认血统关系的妇女们有权出席氏族会议,有权选举和平时期的首领和战时的长官,也有权废黜他们。当汉尼拔(即迦太基统帅)同高卢人缔结反罗马联盟时,在缔结联盟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应由高卢的年高望重的妇女们来进行仲裁。汉尼拔对她们的不偏不倚是给予极大信任的。 希罗多德关于承认母权的吕齐亚人是这样写的:“他们的习俗一部分来自克里特岛,一部分来自加里亚。然而他们有一种有别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的习俗。如果你问一个吕齐亚人,他是谁,他就会告诉你他叫什么名字,即他母亲的名字,以及母系家谱的其它事情。还有,如果一个自由民妇女同一个奴隶结婚,他们所生的子女都是自由民。但如果一个自由民男子同一个外国女人结婚或娶一个小老婆,那他们所生的子女则丧夫一切公民权,哪怕这个男人是国家的高级人物。” 那个时代的人不说父的财产,而说母的财产,不说家庭之父,而说家庭之母,把故乡称作亲爱的母亲之国。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家庭形式那样,氏族也是建立在财产共有的基础之上,叫作共产主义的经济方式。妇女是这个家庭合作社的带头人和首领,因此她不论在家或在涉及宗族问题的家庭事务中都享有很高威望。妇女是发生争执时的仲裁人和法官,是促进宗教发展的女祭司。在古代,屡屡出现女王和女诸侯,妇女在她们的儿子执政期间还有决定性影响(例如在埃及),这是母权制发展的结果。那个时期的神话故事主要以妇女问题为题材,比如阿斯塔尔塔、得密特、赛莱斯、拉托娜、埃西、弗丽加、弗莱雅、格尔达等等。妇女神圣不可侵犯,谋杀母亲是罪大恶极的罪行,它会唤起所有的男人去复仇,报仇是这一宗族男人的共同事业。当家庭共同体的一名成员遭受另一种族的人侮辱时,这个家庭的每个男人都有复仇的义务。保护妇女促使男人发挥高度的勇敢精神。母权的作用就这样在古代各氏族的所有生活领域展示出来,例如在巴比伦人、亚述人、埃及人、希罗多德时代前的希腊人、建立罗马前的意大利各民族那里,以及在斯堪特人、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康泰布利阿人和日耳曼人那里等。在那个时代,妇女占有了她们此后永远不能占有的地位。塔西佗在他的《日耳曼志》中说:“德国人相信,有些神圣的东西和未卜先知的东西存在妇女身上,因此他们重视妇女的建议,遵从她们的命令。”生活在凯撒时代的狄奥多对埃及妇女的地位非常气愤;他得知,在埃及不是儿子,而是女儿赡养双亲。所以他对尼罗河畔的对女性奴颜婢膝的男人嗤之以鼻,因为他们不论在家庭还是在公众生活中都能让女性成员拥有权利并给她们以各种自由,这一切对于一个希腊人或一个罗马人简直是闻所未闻的怪事。 母权制使局势保持和平稳定,各种关系密切,联系范围狭小,生活质朴简单。各宗族之间相互分离,但都尊重双方的领地。如果有一族发起攻击,男人们则有义务进行防御,他们内部的有力支柱就是妇女们。据希罗多德论述,在斯堪特人那里妇女们也加入了战斗行列;他还提出,处女在消灭一个敌人之后,才被准许结婚。一般说来,在古代,男人和女人在体力和智力的差别方面比我们当今社会的这种差别要小得多。在几乎完全处于蒙昧状态的和生活在野蛮时期的各氏族中,大脑大小的差别比起文明时期各氏族在这方面的差别就很小。在那些民族中,妇女的体力几乎同男人的体力不相上下。关于这一点,不仅论述母权制统治的各民族的古代作家可以作证,而且以勇敢粗矿闻名的阿山蒂斯和西非女王达霍姆的妇女大军也可作证。塔西佗对古代日耳曼妇女的评价和凯撒关于伊比利亚和苏格兰妇女的论述也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哥伦布在到达桑塔·克卢兹以前,曾同印第安人沿海行驶的船只交战,在这场战斗中妇女同男人一样勇猛善战。我们从哈弗洛克·埃利斯的著作中也可进一步找到证明这一观点的论据:“H.H.约翰斯顿提到,刚果的安多比斯族妇女劳动艰辛,身负重担,然而她们生活得很幸福。她们往往比男人更强壮,发育得更好,因此都有优美的身材。关于当地阿鲁维米的马于奈马族,派克是这样说的:‘这里的人身材十分漂亮,特别是妇女更加可爱,她们同男人一样身挑重担。’北美的一位印第安人首领对海阿内说:‘妇女生来就是劳动的,她们当中的每个人都能挑起和举起两个男人承担的重量。’谢隆从人类学角度出发,在德国保护区新几内亚的诺右伊那对头发鬈曲的黑人进行过仔细研究,从而发现妇女的身体比男人更强壮。人们在澳大利亚中部地区发现,男人往往出于嫉妒殴打自己的妻子,可作妻子的不需要任何帮助就能起而反击,打败丈夫,这种事并非罕见。在古巴,妇女同男人并肩作战,她们因得到独立而欢欣鼓舞。印度的一些种族以及北美的贝伯罗人和巴塔哥尼亚人的妇女都像男人一样高大,而俄国人两性身长的差异,也不像英国人和法国人中间那么大。”[12] 但在氏族中,有的男人太懒或者太笨,不能维持普通的生活,妇女对这类男人往往实行严格统治,把他们轰出氏族。他们要么回到原来的氏族,然而在那里他们也是不受欢迎的人,要么就加入另一个对他们比较宽容的氏族。 利文斯顿在他年于伦敦出版的著作《在南非洲的传道旅行和探险》中提到,他惊异地发现,直到今天,在非洲土著居民的婚姻生活中还具有上述特征。他在萨姆俾西河边遇到一些美丽、健壮、从事农业耕作的巴尤达族黑人,因而使他相信了原本难以相信的事实,即葡萄牙人所说的妇女享有优越地位的事实。那里的妇女常常坐在一起议事;结了婚的年轻男人必须离开他的村子跟随妻子到她的村庄居住;他对妻子的母亲有终生奉养的义务,如果离了婚,子女永远归母亲所有,但是,妻子必须养活丈夫。利文斯顿写道,尽管在丈夫和妻子间有时发生小小的争执,这时丈夫并不对妻子发火。利文斯顿还亲眼看到,那些愤怒地对待妻子的男人会使自己的胃受到惩罚。他说,男人为了吃饭必须回家去,可他的妻子却把他赶到其它地方。结果这位丈夫一无所获,只好在村子里人最多的地方蜷缩在一棵树上,可怜巴巴地说:“大家听听!听听呀!我是和女人结了婚的人,可她们统统是妖魔!我现在成了光棍,一个妻子也没有了,这样对待我这么一位绅士,难道公平么!”[1]“天赋人权论和民约学说提出,人类发展初期,人是孤立的。这种说法是脱离实际的臆造,因此,对人类生活形式的理论分析和对历史的认识都是毫无价值的、错误的。人是群居动物,是生活在不断紧密相联中的动物类的个体”。爱·迈耶尔:《关于国家的开端及其同性别团体及氏族的关系》,年版。[2]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由克莱斯和霍夫曼出版社年在斯图加特出版。摩尔根的重要著作《古代社会》的德译本由狄茨出版社于年在斯图加特出版。这是一部研究从蒙昧时代经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发展过程的著作。该出版社还于年出版了弗·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于年出版了亨利希·库诺的《澳大利亚人的亲属组织,家庭发展史论丛》。[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1页。——译者注[4]齐格勒在他的著作前言中嘲笑说,人们给神话添加了所谓文化史的意义。他的这种观点表现出自然科学家的全部偏见。在神话中蕴藏着深刻的意义,神话产生自“民族精神”,是以原始时代人们的风俗和习惯为基础的,但这些东西巳逐渐消失,只是在宗教灵光的包围下还留在神话中。如果人们接触到神话所说明的事实,就会掌握神话历史意义的重要基础。[5]阿道夫·巴斯提安博士:《在马来群岛、新加坡、巴达维亚、马尼拉和日本的游记》,年耶那版第12页。[6]巴霍芬:《母权论》。[7]图腾联盟是指种族联盟。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动物,如大蜥蜴、袋鼠、鸸鹋、狼和熊等。各联盟根据图腾动物确定自己的名称。图腾动物享有特殊荣誉,联盟把它视为神圣者,而联盟成员既不准杀它,也不准吃它的肉,图腾动物具有和中世纪的行会守护神类似的意义。[8]歌德的《威廉·麦斯特》分为两部,即《学习时代》和《漫游时代》,这里指的是前者。——译者注[9]第9卷〈年)第页。[10]第12卷(—年)第页。[11]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12]哈弗洛克·埃利斯:《男人和女人》,年莱比锡版第3—4页。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年) 第二章 母权同父权之争 1.父权的产生2.母权在希腊神话和戏剧中的反映3.雅典的合法妻子和娼妓4.各民族习俗中的母权制残余5.国家制度的产生与罗马氏族的解体1.父权的产生随着人口不断增长,便产生了一系列姐妹氏族,姐妹氏族又使女儿氏族诞生。对于这些氏族来说,母系氏族成为一个种族分支。一定数量的种类分支构成了种族。这种社会组织坚固无比,致使它在古代氏族结构已经瓦解后,仍然是古代国家建立军事组织的基础。 一个种族又分裂成许多种族,所有这些种族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则,从中可以使人找到老的氏族。氏族的法则禁止兄弟姐妹和母方亲属以及最远的亲属之间结婚,随后这一法则本身便自行废除。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氏族间的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要想制止不同的氏族之间联姻便逐渐产生了困难。氏族本身不是崩溃就是被驱散,只要生活资料的生产还处于低级阶段,仅仅为了满足很简单的需要,男人和女人的活动基本上就是一样的。但随着劳动分工的增多,两性不仅在日常劳作上有所区别,就是在职业上也有了区别。打鱼、狩猎、饲养牲畜、农业耕作都要求具有特殊知识,而制造归男人所有的工具和器具就要有更高的水平。于是站在发展前沿的男人就成了真正的主人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努力谋取更大的牧场和农业用地,不仅出现了强占和争夺优良土地,而且还出现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数量越多,所获得的产品和畜牧品财富就越多,从而最初导致掠夺妇女,继而让战败的男人充当奴隶,而从前是处死战败者。于是便把这两种因素引进古代氏族结构之中,然而这两种因素又不能长久同氏族结构相调和。 还要阐明另一件事。由于各种各样活动的较大差别,人们就需要工具、器具和武器等等,所以出现了独立发展的手工业,它逐渐同农业脱离。于是产生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居民,他们以全然不同的利害关系对待财产和继承财产的问题。 只要血统关系主要按母系延续,氏族亲属就继承母方氏族去世者的遗产。财产永远在氏族中。在这种新的情况中,父亲是财产所有者,即牧群和奴隶、武器和储藏品、手工业者或商人的拥有者,但只要他还属母系氏族,那么在他死后,他的财产不能留给他的子女,而是留给他的兄弟和姐妹以及他姐妹的子女或者他姐妹的后代。他自己的子女却一无所得。但是想改变这种状况的要求十分强烈,它终于被改变了。首先是对偶家庭代替了群婚。一个固定的男人同一个固定的女人生活,他们所生的子女都是他们自己的子女。由于氏族制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使结婚比较困难,此外还有上面提到的经济理由也促使人们愿意采用这种新的家庭生活形式,于是对偶家庭迅速增加。以共有经济为基础的种种古代状况已经不适应个人财产私有制。等级和职业使人选择住所成为绝对的必要。从当时出现商品生产为出发点,人们便开始同邻近的民族和外来民族进行交易,因此货币经济必然接踵而来。领导和控制这一发展的是男人。男人的私人利益基本上已不再同古代氏族相一致,相反氏族组织的利益往往与他们的利益针锋相对。这样一来,氏族组织的意义便日益下降。最后,氏族除了对家庭实行宗教职能外已没有什么作用;其经济意义已荡然无存,氏族制度的全部废除仅仅是时间问题了。 随着古代氏族制的瓦解,妇女的影响和地位也迅速下降。母权制解体,取而代之的是父权制。男人作为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子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把子女看作嫡亲,可以继承其财产,因此他强迫自己的妻子服从,下达不许同其他男人交往的禁令。 与此相反,他除了原配或一些妻子外,还可以娶许多小老婆,只要他的境况许可。小老婆所生的子女同嫡亲子女一样对待。我们从《圣经》上找到的两个例子足以对此作重要证明。《创世纪》第十六章第一和第二节中说:“亚伯兰的妻子撒莱不给他生儿女,撒莱有一个使女名叫夏甲,是埃及人。撒莱对亚伯兰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亚伯兰听从了撤莱的话。”第二个有重要价值的例子在《创世纪》第三十章第一节和那下面的一段中。那里说:“拉洁见自己不给雅各生子,就嫉妒她姐姐,对雅各说:你给我生孩子,不然我就死了。雅各向拉洁生气说,叫你不生育的是神,我岂能代替他作主呢。拉洁说,有我的使女辟拉在这里,你可以与她同房,使她生子在我膝下,我便因她也得孩子。拉洁就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雅各不仅娶了拉班的女儿,即两个姐妹为妻,她们俩人还把自己的使女给他作妾。这些事,按当时的风俗是完全“符合道德标准”的。雅各为姐姐侍奉其父7年,又为妹侍奉其父7年,用挣得的工钱买了这两个正妻。当时,在犹太人中买妻是普遍的习俗,但是,除买几个妻子外,他们还在被战败的民族中抢夺妻子,比如,本雅米尼人就抢了西罗的女儿们[1],被抢来的妇女成为女奴或小老婆。不过她们也可以升为正妻,只要她们能做到下列几件事:剪掉头发和指甲;脱掉被抢来时穿的衣服,换上送给她的另一件衣服;她再为自己的双亲服丧一个月,这样就表明她已同自己的族人一刀两断,并把他们视为陌生人,然后她就能登上伉俪之床。著名的所罗门王妻妾成群,根据《列王记(上)》第十一章记载,所罗门王有妃人,有嫔人。 只要父权,即父系血统在犹太氏族组织中占统治地位,女儿们的继承权就被取缔。后来,至少在父亲没有儿子的情况下,这件事才能改变。关于这个问题《民数记》第二十七章第二节至第八节有所阐述:西罗非哈死在旷野,他生前没有儿子,死后女儿们坚决提出申诉,由她们继承父亲的遗产,说这份遗产应当重归约瑟族。于是摩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应当继承遗产。但是当她们打算按照老风俗同另一族的人结婚时,约瑟族就告发她们,因为她们结婚以后约瑟族便丧失了那份遗产。摩西对此作出的决定是:女继承人可以自由择夫,但她们有义务在其父亲的族内结婚。由于财产的原因,古代婚姻制度就这样受到冲击。其次,在旧约时代,也就是在有成文历史的时代,在犹太人中父权已经占统治地位,同样在罗马人那里,氏族组织也是建立在父系继承基础之上的。女儿的继承权因此被废除,这在《民数记》的第三十一章第十四和十五节中有所记载:拉班的女儿利亚和拉洁抱怨说:“在我们父亲的家里还有我们可得的份么。还有我们的产业么。我们不是被他当作外人么。因为他卖了我们,吞了我们的价值。” 犹如所有父系继承代替母系继承的民族一样,犹太族妇女也处于完全无权的境地。婚姻是买卖婚姻。女人要最严格地保守贞操,相反,男人却可以无拘无束,并有权娶很多老婆。假如在新婚之夜,丈夫发现妻子在婚前已不是处女,那么他有权把她轰走,也可以用石头将她砸死。这种惩罚对通奸的女人也适用,但是对于男人只在他同犹太巳婚女人通奸时才适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第一至四节还提到,初婚的女人如得不到丈夫的宠爱,哪怕仅仅出于不感兴趣,丈夫也有权把她赶走。“他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后来,犹太族妇女的地位很低,我们从下述事实可以看出她们的地位低到何等程度:就是今天在犹太教会堂中,也不能同男人同在一间室内作礼拜,她们也不能参加祈祷。[2]根据古代犹太法则,妇女不属于教区,她们在宗教方面和政治方面的地位等于零。只要有10个男人出席就可以举行礼拜,而妇女人数往往很多,但也不准作礼拜。 梭伦在雅典颁发的类似命令中说,一个女继承人必须同其父系最亲近的人结婚,哪怕两个人同属一个氏族,然而这样的婚姻按照从前的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梭伦还命令,财产所有者如没有子女,在他死去后,其财产不能像迄今那样传给他的氏族,而要按照他的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我们看到,不是人统治财产,而是财产统治人,使人成为它的奴隶。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就注定了妇女遭受男人压迫。此后随之而来的是轻视,甚至蔑视妇女的时代。 实行母权制意味着共产主义,意味着人人平等;父权的出现意味着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同时意味着妇女遭受压迫和奴役。保守主义者阿里斯托芬也承认这一点;他在其喜剧《妇女代表大会》中提到,妇女在国家当统治者时,她们所推行的是共产主义,国家为了贬低妇女,把共产主义勾画得犹如一幅可笑的漫画。 人们采用了什么方式在一个一个问题上完成了这种变化已很难证明。人类在婴幼儿时期进行的第一次大革命并非同时在所有古代文明民族中爆发,似乎也不是采用同一种方式完成的。在希腊,各民族首先要求实行新制度的是在雅典。 弗·恩格斯认为,这一重大变革完全是以和平方式完成的,为了使父权制代替母权制,新权利的所有条件具备以后,只需要在氏族内进行一次简单的投票。与此相反,巴霍芬根据古代作家的观点,认为妇女对这次社会变革曾进行过十分激烈的反抗。他特别从亚马孙族的传说中,看到了妇女为反对新制度进行斗争和反抗的证据,这类传说在亚洲和东方的历史中可以找到,在南美洲和中国也发现过。 随着男人掌权,妇女在公共团体中也失去了地位,她们被排除在议事会议之外,失去了一切具有重要影响的势力。男人强迫她们忠实于连男人自己都不承认的婚姻;假如妇女对婚姻不忠,她就可能生出新的居民,就要进行最大的欺骗;于是她把别人的子女弄到家里来,充当她丈夫的财产继承人。因此,在所有古代民族中对不忠于婚姻的妇女不是处以死刑,就是让她沦为奴隶。 2.母权在希腊神话和戏剧中的反映如果说,妇女就这样离开了她们从前的领导岗位,那么,几百年来,同古老的风俗紧密相联的崇拜习俗却仍然控制着人的情感,尽管其深刻意义已逐渐在各氏族中消失。今天才有人努力重新研究这些古老风俗的意义。在希腊,流传下来的宗教习惯是,妇女只向女神请教和祈求帮助。一年一度的崇奉农业女神得密特庆典的诞生也要归功母权时代。希腊妇女就是在此后的时代也要举行为期5天的崇奉得密特的庆典,而且不准男人参加。古罗马也举行类似活动,去祭祀赛莱斯和得密特,赛莱斯是丰收女神。就是在德国,很久以后直到进入基督教中世纪也还举行这样的庆典,祭祀古代德国的丰收女神弗丽加,这里同样禁止男人参加活动。 母权制让位给父权制最早发生在雅典。但是那里的妇女似乎经过激烈反抗才终于让权。埃斯库罗斯在他的悲剧《奧列斯特》三部曲中的《厄默尼德》里,以令人感动的笔触描绘了这一变革。剧情梗概:迈肯尼王亚加米农是克丽达妮斯特拉的丈夫,他遵照神的旨意,在前往特洛伊的远征途中牺牲自己的女儿伊菲姬妮充当祭品。母亲对此非常愤怒,按照母权制,女儿不该属于其父。亚加米农的妻子在他外出不在时又同亚格斯都结为夫妻,根据古代法律她这么作丝毫不受任何指责。当亚加米农几年以后重返迈肯尼时,克丽达妮斯特拉在亚格斯都唆使下,杀死了他。而亚加米农和克丽达妮斯特拉所生的儿子奧列斯特在阿波罗和雅典娜的怂恿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亚格斯都,为其父报仇雪恨。古代法律的代表依理逆司等复仇女神们因奥列斯特杀母对他提出控告。阿波罗和雅典娜根据神话故事都是没有母亲的,后者身穿甲胄是从宙斯头上跳出来的,他们都代表新的父权制,所以庇护奧列斯特。雅典最高法院开始进行判决,判决前双方进行了辩论,我们从下述双方怀有敌意的争论中可以看出,他们的观点是针锋相对的。 依理逆司;是先知神(指阿波罗)唆使你去杀害母亲的吗? 奥列斯特:对呀,直到现在我都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 依理逆司:如对你判决,你很快就不会这么说了吧! 奥列斯特:我相信,父亲会从坟墓中走出来帮助我的。 依理逆司:你倒想寄希望于死人,你为了他才杀母亲吧! 奥列斯特:她的罪孽深重,犯了双重罪! 依理逆司:你说什么?你教训起法官来了! 奥列斯特:她杀死了她的丈夫,即杀死了我的父亲。 依理逆司:她杀人已赎罪,而你还活着。 奥列斯特:她在世时,你为什么不告发她? 依理逆司:她跟她所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 奥列斯特:但是你说我同我母亲有血缘关系。 依理逆司:你这个杀人狂!难道她不是把你怀在她身上,生出了你?难道你要诅咒你母亲高贵的血?依理逆司等复仇女神否认父权和丈夫的权利,只承认母权。在她们看来,克丽达妮斯特拉让人杀死丈夫是平平常常的事,因为他是个外来人,同他没有血缘关系;相反,她们要求惩处杀母凶手。奥列斯特犯的是杀母罪,他杀死生身母亲是古代氏族制度中最为严重的罪行。阿波罗完全站在相反的立场上,他奉宙斯的委托让奥列斯特杀死生身母亲为父报仇,所以他在法官面前为奥列斯特辩护,他说: 好,现在我对这件事说句公道话: 母亲不是孩子的生育者, 她只是蕴藏着播下的种子而已; 父亲才是孩子的生育者。 如果上帝没有损害孩子,母亲只是为其朋友保存幼苗的女友。 我要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这件事。 因为一个人没有母亲也能成为父亲。 证据是:那里的雅典娜就是威严的宙斯自己的女儿, 她没有在阴暗的母胎中度过,可她比任何女神更高贵。阿波罗认为,生育孩子的权利非父莫属,从而推翻了迄今通行的观点:给予孩子血与生命的母亲是孩子的唯一所有者,孩子的父亲则永远是个陌生人。因此,依理逆司复仇女神们对阿波罗的看法回答说: 你剥夺了自古以来的权利…… 你这个幼辈的神想要击败我们这些老人。法官即将宣布判决,一半人赞成维护旧有权利,一半人赞成新的权利,致使票数相等。这时雅典娜从圣坛上拿起投票石块,扔进票箱里,她说: 宣布最后的判决是我的职责,为了奧列斯特,我投了这块石子; 因为我不是母亲生出来的, 不,我真心实意赞美所有男性, 我完全是父亲的,直到结婚。 因此我现在赞成对杀掉那个女人的人减轻处罚。 因为她杀了自己的丈夫,家庭之宝。 哪怕票数相等也要判奥列斯特无罪。另一个传说是这样描绘雅典母权制的没落的:“在科克罗普斯统治时期出现两个奇迹。在同一个时间,一个地方从地上长出了橄榄树,另一个地方喷出水来。受惊的国王派人前往特尔斐,去求神灵说明这是怎么回事。回答是:橄榄树意味着密纳发(智慧女神)、水意味着尼普顿(海神),现在要由市民决定,他们打算从两个神中选出哪一个作为他们城市的名字。科克罗普斯召开群众大会,在会上男人和女人都有投票权。男人赞成城名叫尼普顿,女人则赞成叫密纳发,但因为女人这方面多了一票,所以密纳发获胜。尼普顿对此大发雷霆,便让大海淹没了雅典整个地区。为了祈求海神息怒,雅典人这时对妇女作出下述三种惩罚:她们应当没有选举权;她们的子女不应长期使用母亲的名字;她们本人不再被看成雅典人。”[3] 于是新的权利得胜。结婚后父亲为一家之长,父权制就这样战胜了母权制。[4] 3.雅典的合法妻子和娼妓雅典完成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当时只要文化发展到类似雅典那种程度的地方都完成了这种过渡。于是,妇女统统被赶回家里,让她们住在与世隔绝的专门房间里,古希腊把它称作妇女幽居室。人们禁止妇女同到她家作客的任何男人交往。隔离妇女的主要目的就是断绝他们同男人来往。 各种习俗发生的变化,在《奧德赛》中有所表露。特里曼珠训斥他的母亲潘奈洛佩不要总是呆在求婚者之中,并命令她: “你还是回到自己房间做自己的事吧, 回到你的织机和纺锤那里做好你能做的事。命令和教导你的使女干她们自己的活吧,谈话是男人的事, 首先是我的事,因为我是一家之主。[5]这一观点当时在希腊已很普遍。甚至远不仅如此。就是寡妇也要受其家庭最近的男性亲属控制,她根本不能再选择丈夫。求婚者长期等待机智的潘奈洛佩已经感到厌倦,他们借安提诺之口告诉特里曼珠并向他要求: 你还是把你母亲送走, 命令她嫁给她父亲赞成的、 她自己也喜欢的人吧。”[6]至此妇女的自由宣告完结。妇女离家外出,必须戴上面纱,以免引起其他男人的情欲。在东方,由于气候炎热性欲要求强烈,所以直到今天还流行蒙面纱的隔离方法。就这样,雅典在古老的民族中成为新秩序的典范。妇女可以跟丈夫同床,但不能同桌进餐;她对丈夫的称呼不是名字而是“主人”;她是他的婢女。不准她在公共场合的任何地方出现,上大街始终要掩面,衣着要十分简单。如果她犯了通奸罪,依据梭伦法她应该用生命和自由抵罪。丈夫可以把她当作女奴卖掉。当时希腊妇女的地位在欧里庇得斯的《美狄亚》[7]中表达得一目了然。美狄亚抱怨说: “在一切有理智,有灵性的生物当中,我们女人算是最不幸的。首先,我们得用重金争购一个丈夫,他反而成为我们的主人;但是,如果不去购买丈夫,那又是更可悲的事。而最重要的后果还要看我们得到的是一个好丈夫,还是一个坏丈夫。因为离婚对于我们女人是不名誉的事,我们又不能把我们的丈夫轰出去。一个在家里什么都不懂的女子,走进一种新的习惯和风俗里面,得变作一个先知,知道怎样驾驭她的丈关。如果这事做得很成功,我们的丈夫接受婚姻的羁绊,那么,我们的生活便是可羡的;要不然,我们还是死了好。 “一个男人同家里的人住得烦恼了,可以到外面去散散他心里的郁积(不是找朋友,就是找玩耍的人);可是我们女人就只能靠着一个人。他们男人反说我们安处在家中,全然没有生命危险;他们却要拿着长矛上阵:这说法真是荒谬。我宁愿提着盾牌打三次仗,也不愿意生一次孩子。”[8]对男人来说,一切都完全不同了。丈夫严格禁止妻子同其他男人交媾,以便证明她所生育的是他自己的子女,但是他却不愿意恪守同样的禁令不去同其他女人交媾。于是娼妓制应运而生。一些貌美机灵的女子同男人不正当交往,她们宁愿过自由自在的生活也不当婚姻的奴隶,这些女人通常是异国人。然而她们的行为丝毫没有让人厌恶之处。同希腊第一流人物有不正当关系的娼妇参加他们的各种学术谈话以及宴会等,她们的姓名和名气一直流传至今。相反,这些名流的合法妻子的名字大多已被人遗忘和无影无踪了。比如,美丽的阿斯珀西亚就是著名的伯利克里[9]的情妇,后来他收她为妻;娼妓普吕南的名字成为为了金钱而卖身的妇女的职业名称。普吕南同胡珀里得斯有不正当关系,她还给希腊的一流雕刻家之一普拉西特勒斯当过阿芙罗狄蒂[10]的模特儿。丹纳是伊壁鸠鲁的情人,阿尔里纳莎是柏拉图的情人。其他名妓还有科林斯城的莱斯和格娜塔南等等。没有一个希腊名流不同娼妓交往。这已形成他们的生活方式。古希腊的大演说家狄摩西尼在他批驳奈拉的演说中,当提到雅典男人的性生活时是这样说的:“我们娶妻的目的,第一是为了得到法定婚姻的子女;第二,家里需要有一个忠实的看门人;我们找些女人同房是要她们侍候和日常照顾;讨娼妓是为了享受爱情。”合法妻子仅仅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和一条看家的狗。相反,一家之主则生活得自由自在,为所欲为。就是今天往往也是这样。 为了能够满足,特别是满足青年男性对出卖肉体妇女的要求,出现了在母权继承关系统治下鲜为人知的卖淫。卖淫同自由性交的区别在于,不论对方是一个男人,还是一些男人,女人只要得到物质好处就出卖自己的身体。只要女人以出卖美色为职业,就叫卖淫。梭伦为雅典制定了新法典,作为新法典的创始人他受到人们的颂扬,也正是他建立了一些公开的妇女之家,即国家妓院。这种妓院的价格对所有嫖客完全一样。据菲列蒙说,价格定为一分钱(指古希腊货币),按德国货币换算大约25芬尼。国家妓院像希腊和罗马的神殿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教堂一样受到国家保护,不容侵犯。大约到公元前年,耶路撒冷的神殿还是妓女们日常聚会的地方。 由于梭伦建立了国家妓院,为雅典的男人提供了娱乐场所,所以他同时代人之中的一个颂扬他说:“梭伦,我们赞颂你!因为你为了这座城市的安宁,为了一座城市的正当习俗,给人提供了公开的娼妓,如果没有你这聪明的创举,这座城市年轻力壮的男人非去骚扰和追随良家妇女不可。”我们将看到,在当今时代,人们还用这些理由为卖淫和国家妓院的必要性进行辩解。于是,按照国家法律,男人有这些行为被认为理所当然,合情合法,而女人有这些行为则被人鄙视和被视作罪大恶极。众所周知,今天也有不少男人不愿带着合法妻子参加社交活动,宁愿找个漂亮的不规矩的女人作伴妇,这些男人往往是“国家栋梁”、“社会支柱”以及“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神圣卫士”。 希腊妇女似乎经常想对其所遭受的压迫在她们的丈夫身上实行报复。如果说卖淫在一个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补充,那么,妇女通奸,男人戴绿帽子则是在另一个方面的补充。在古希腊戏剧中,欧里庇得斯被看成妇女之敌,因为他在自己的戏剧中,非常喜欢把妇女当成攻击的对象。他对妇女的种种攻击,从阿里斯托芬《费斯莫佛里节日中的妇女》[11]中一个希腊妇女反驳欧里庇得斯的一篇演说里看得清淸楚楚。这个妇女说: “我之所以站起来讲话,并不是因为我爱出风头,而是因为我看见你们长期被欧里庇得斯——一个女菜贩的儿子——欺负,用各种各样的话辱骂,哎呀,我真难受!还有什么恶行他没有利用来糟蹋我们?哪里有剧场、悲剧演员和歌队,他就在哪里诽谤我们,管我们叫淫妇、男人迷、酒鬼、叛徒、长舌妇、废物、丈夫的大祸害;因此他们刚从剧场里回来,就瞟我们一眼,随即到处查看,怕有奸夫藏在屋里。这样一来,我们从前搞惯了的事,现在不能搞了。是他把这样一些很坏的念头传授给我们的丈夫的:如果有妻子编织花冠,她就被认为是在同别人搞恋爱;如果有妇人在屋里走动的时候把一只器皿掉在地下,她丈夫就会问:‘这只瓦罐是你由于思念谁而打烂的?难道不是由于思念那个科林斯客人吗?’”[12]显而易见,这位能言善辩的希腊妇女用这种方式成为女性的起诉人,而欧里庇得斯对上述控告难以反驳。假如男人稍微懂得,这些控告是正义之声,他们就会因此不再信任欧里庇得斯了。从控吿演说的最后几句话中可以判断,从前在德国和其他许多国家流行的那种主人把自己的妻子或女儿让给客人过夜的风俗已不存在。穆尔纳说过,这种风俗在15世纪的荷兰仿在流行,他写道: “在荷兰流行这样一种风俗:只要主人有一位可爱的客人来过夜,他就让自己的妻子与客人同床。”[13]希腊国内阶级斗争的加剧和许多小团体处境的艰辛促使柏拉图着手研究国家最好的法规和制度。他在其自称理想国的《国家》一书中,要求看门人和享有平等地位的妇女都应当是第一等级的公民。她们应当同男人一样参加使用武器的各种训练,同男人一样承担一切义务,只是“由于性别关系体力较弱”而应承担较轻的使命。他认为,在自然素质方面男女双方是相同的,只是妇女在各方面比男人稍弱。他进一步提出,对男人来说,女人应当是共有的,同样子女也应如此,所以父亲既不认识他的孩子,孩子也不认识他的父亲。[14] 亚里士多德设想得更加市民化。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妇女应有自由择夫的权利,但是她应服从他,不过她也应有“进忠言”的权利。修昔的底斯有一种为所有小市民称赞的观点。他说,那种在外面没有人说她好,也没有人说她坏的妻子最值得称赞。 鉴于这种种看法,人们对妇女越来越轻视。由于人口过剩人们甚至避免同女人不正当交往,于是就以违反自然的方式满足性欲。希腊各城市的规模较小,人口超过一定数量就难以正常供应粮食。人口过剩使亚里士多德提出,丈夫们要远离妻子,劝她们去找年轻男子求爱。苏格拉底在他之前就称赞与少男相爱是具有较高教养的标志。最后,希腊最重要的人物都沉湎于这种违反自然的纵欲之中。对妇女的重视一落千丈。同女人卖淫场所一样,还出现了男人卖淫的楼堂。在这样一种社会气氛中,修昔的底斯大声疾呼道:妇女比暴风雨冲击的海浪更加可恶,比火焰、比山崩水泻更加歹毒。他说:“假如创造女人的神还在,还住在原处,那就告诉他,他是制造最大灾难和给人带来厄运的人。” 如果说希腊的男人沉醉于男色,那么,女人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她们也搞起了同性恋。勒斯波斯岛的女性居民在这方面尤为突出,所以人们又把这种误入歧途的行为叫作勒斯波斯式恋爱,而且一直到现在还这么称谓,因为这种行为至今犹存,还在人们之间流传着。此种恋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著名的女诗人,写作《勒斯波斯的夜莺》的萨宝,她大约生活在公元前年。她热情奔放的感情在献给阿芙罗狄蒂的颂歌中流露出来,她向这位爱神祈祷说: 至高无上的女神啊,你的宝座在鲜花上, 噢,你这从泡沬中生出的人,宙斯的女儿,巧计多谋的人,听听我的呼喊: 噢女神,不要让我在悲伤和极端痛苦中被战胜啊!还有更加热情洋溢的思想,在她致美丽的阿特西斯的颂歌中也表现了出来。 父权制统治雅典和希腊的其余地方的同时,同雅典争夺势力的斯巴达城还处于母权制统治之下,对多数希腊人来说这个城市简直就是外国。传说有一天一个希腊人问斯巴达人,在斯巴达犯了通奸罪如何处置。这个斯巴达人回答:“外国佬,在我们那里没有什么通奸罪!”“假定有,怎么处分呢?”斯巴达人戏弄他说:“一定要惩罚他就送给他一头水牛,这牛很大很大,它的头比泰格鲁斯山还高,它还能把欧罗塔斯的河水吸干。”对此回答大为吃惊的外国人说:“水牛能有这么大?”斯巴达人笑着回答:“那么斯巴达怎么会有通奸的人!”与此相反,斯巴达妇女的自觉性在列奧尼达斯的妻子骄傲地回答一个外国人时表现了出来,那个外国人对她说:“你们拉克德莫的女人是统治男人的唯一女人啊!”她对此回答说:“我们也是生产男人的唯一女人。” 在母权制度下,妇女的自由处境使她们美丽、骄傲、自尊和独立。所有的古代作家都认为,妇女的这些特征在母系继承时代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展。后来出现的不自由处境必然对她们不利。这两个时代的变化,甚至从服装的差别上都有所表现。多利斯妇女的服装是自由轻松地披在肩上,两臂和小腿都露在外面,这是黛安娜穿的衣服,在我们的博物馆里她显得那么自由、勇敢。相反,爱奥尼亚的服装把人的全身包得严严实实,难以活动。妇女如何衣着打扮,其内涵远比人们通常设想的要更多。直到今天服装式样都是妇女依赖他人的象征和软弱无力的原因。妇女服装的式样在当今社会仍然使妇女处于任人摆布的地位,致使她们情感脆弱,这一切最终表现在她们的行动举止和性格气质等方面。按照斯巴达人的习惯,女孩子到了成年时期仍可以裸体外出,只要当地气候允许。古代作家们认为,这种习惯基本上使她们明白要养成纯朴的风气,对外要注重礼仪规矩。此外,这种习惯按当时的看法,丝毫不会损害少女的羞耻心,也不会刺激人的情欲。当时不论女孩还是男人都参加体育训练。她们被教育成深知自身价值的、强壮有力的、自觉的女性,正如列奧尼达斯的妻子在回答外国人时表现出的那个样子。 4.各民族习俗中的母权制残余同已消失的母权制紧密相关的是某些风俗的出现,现代作家们根据这些风俗的意义完全错误地把它称之为“卖淫”。在巴比伦,成年的未婚女子有一次在米莉塔神庙里献身给一名男子的宗教义务。下述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孟斐斯[15]的赛累彼斯神殿;在阿尔明尼亚崇奉阿娜伊蒂斯女神时;在塞浦路斯、泰尔[16]和西德尼崇奉阿斯塔尔塔或阿芙罗狄蒂时等等。诸如此类的习俗在埃及人及埃西[17]节中也有。处女作出这种牺牲是为了她在婚姻中专一地献身于一个男人而向女神赎罪。“大自然给于女人以所拥有的一切魅力并不是为了使她在一个男人的怀抱中枯萎。物质法规谴责各种限制,仇恨一切束缚,并把那种专心于一人的行为看成是对神的犯罪。”[18]处女必须作出委身于陌生人的牺牲,才能赎回女神此后对她的宠爱。利比亚的少女以出卖肉体为代价去置办嫁妆就是按这种古代观点行事的。根据母权制,她们在未结婚之前,有性自由,男子对此并不厌恶,他们倒是可以在姑娘中间挑选最中意的人为妻。在英雄时代的色雷斯人中也有类似情况:“他们不看管少女,而是让她们有充分的自由去同自己所爱的人交媾。相反,他们对已婚妇女就十分严格,因为他们是用高价从她们双亲那里买来的。”哥林多的阿芙罗狄蒂神庙里希腊教堂中的女仆们远近驰名,上千名的少女聚集在这里,此地成为最吸引希腊男人的地方。传说基俄普斯王的女儿是用出卖色情赚来的钱建造了金字塔。 直到今天在马利安纳群岛、菲律宾群岛和坡里内西亚群岛,以及根据瓦茨所述在非洲各种不同的民族中都还存在类似的情况。在巴勒阿尔岛还有另外一种习俗存在到很晚的时候:同新娘有血缘关系的男人,按年齡顺序在新婚之夜与新娘同床,最后才轮到新郎,这种习俗表现了一切男人共同占有女人的权利。这一习俗在其他民族中逐渐变成祭司或族长(国王)代表本族男人行使对新娘的特权。在马拉巴,男人雇用一些祭司为他们的妻子破身……最高的祭司在国王结婚时行使这一义务,国王为此要付给他50枚金币。[19]此后印度和大洋洲诸岛时而由祭司,时而由族长(国王)承担这一职务。[20]在塞内冈比亚也有类似情况,在那里,为少女破身是族长应尽的义务,他因此还能得到一份礼物。在其他一些民族中过去和现在为少女破身,有时甚至为仅仅几个月的女孩破身,这个任务由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偶像来完成。人们把这称为初夜权,直到中世纪末叶在我们德国和欧洲还流行初夜权,它的出现与上述情况是相同的。把自己当成仆役和男女农奴主人的地主,掌握了族长遺留下来的这种权利。下面再详细论述这个问题。 南美洲各种族通过一种特殊的习俗显示出他们对母权制的向往:丈夫代替产妇躺在床上,犹如即将临产并让产妇照看他;巴斯克人是一个还保留着太古风俗和习惯的民族,那里也流行这种习俗。这一习俗意味着,父亲承认新生儿是他的孩子。在中国的一些山区民族中,也有这种习俗。后来在科西嘉岛也流行这种习俗。 德帝国政府在致帝国议会(—年度)关于德国殖民地问题备忘录的第二百三十九页记载了关于西南非洲的问题,其中写道:“如果没有由年龄最大的人和财富最多的人组成参议会,一个赫洛罗人村的族长连最微不足道的决议也不能作出,不但男人,而经常还有不少妇女,甚至仆人都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二百五十四页还有关于马绍尔群岛的报告:“统治整个马绍尔群岛的权力从来没有落在一个族长手中……因为这个阶层(伊洛迪)的女性成员无一在世,而只有母亲才能授予儿女以贵族身份和地位,因此,伊洛迪阶层就随同族长一道灭亡了。”写这报吿的人所使用的表现方式和描述方式反映出,他们对自己列举的这些情况相当生疏,所以感到茫然。[21] 亨里希·冯·乌里斯罗齐博士曾长年生活在特兰西瓦尼亚山的吉普赛人中间,最后由一名吉普赛人把他收为养子,这位博士在报告中写道[22]:当他还在吉普赛人那里生活的时候,在四种吉普赛种族中只有阿赛尼和萨勒两个种族还仍然坚守古老的法规,因为在这两族中,母权继承占统治地位。假如流浪的吉普赛人要结婚,他就必须加入妻子的氏族,妻子拥有吉普赛家庭的全部设施。现有的财产归妻子所有,属于妻子氏族,丈夫是陌生人。根据母权继承法,子女永远在母亲氏族内。甚至在今天的德国还有母权制。年6月10日的《西部德国评论》第二版上报导说,在威斯特伐伦的哈尔特尔区,关于公民财产的继承还仍然通行上古时代氏族的母权制。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至今人们还竭力废除这种“老规矩”,但一切徒劳。 现存的家庭形式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根本不能算作最古老的和永恒不变的制度,买卖婚姻和抢劫婚姻,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蔓延更证明了这一点。 在希腊,妇女也成了商品。妇女只要一踏入夫家之门,对她娘家人来说她已不复存在。可以说明这一点的明显象征是,新娘乘坐一辆装饰得十分漂亮的喜车去夫家,而这辆车一到婆家门前就被烧掉。在西伯利亚的俄斯提阿克人那里,就是在今天还有父亲卖女儿的事;父亲同新郎的代表共同商定出卖女儿的价钱。同样,在非洲各不相同的种族那里还存在着雅克伯时代的习俗:向少女求婚的男人要在未来岳母家干活。众所周知,买卖婚姻就是在我们这里也没有绝迹,它在资产阶级社会甚至比以往有增无减。在我们现有的阶级当中普遍流行的金钱婚姻无非就是买卖婚姻。按照当前需要,新郎要赠给新娘一批结婚礼物,作为新娘的私有财产,这也正是买卖婚姻的象征。 除买卖婚姻外,还有抢劫婚姻。掠夺妇女不仅在古代犹太人中间流行,而旦在最古的时代处处都有,这种行为甚至在一切民族中都能看到。这里只举出历史上最著名的例子,那就是罗马人抢劫赛拜恩妇女。在那些缺少妇女的地方或通行多妻制习俗的地区,如在东方等抢劫妇女是随手可得的事情。在东方,特别在阿拉伯帝国当政期间,即公元7至12世纪,抢劫妇女是一件广为盛行的事。 今天,在智利南部阿劳加尼亚人居住的地方,,还存在着典型的抢劫妇女的婚姻。当新娘的朋友们同新娘的父亲聊天的时候,新郎就悄悄窜入附近的房中作好抢劫新娘的准备。只要他抓住新娘,立即把她扔到备好的马背上,带着新娘一块逃之夭夭,直奔临近的森林。男女老少,对此大喊大叫,试图阻止他逃跑。但是,只要新郎带着新娘到达密林深处婚事就算告成。哪怕这种诱逃行为违反了双亲意志,也无济于事。类似的习俗在澳洲的各民族中也存在。 在我们这里,新婚旅行的习俗使人想到了抢劫妇女;新娘是从她的娘家被诱拐的。交换戒指使人联想到妻子对丈夫要俯首听命和甘受禁锢。这种习俗起源于罗马。新娘从她丈夫手里得到一只铁质戒指,表明她情愿受丈夫的束缚。后来,这戒指变成金的,很久很久以后,才以新郎新娘相互交换戒指作为双方结合的标志。 一夫多妻制是我们从东方各民族那里了解到的,这种制度直到今天仍然有效,但是妻妾成群就要大量开销,只有特权阶层和财主们才能这么做;相反,一妻多夫制的情况也如此。这种制度主要通行于西藏高原各民族、印度和中国交界地区的格拉斯人、格特瓦那的拜加斯人、印度最南端的奈尔斯人以及爱斯基摩人和阿留西安群岛人居住地区。血统只要没有其他可能就按母亲血统确定,子女属于母亲。妻子的丈夫们通常都是兄弟。假如大哥结了婚,那么,其余的兄弟也都是大哥妻子的丈夫,但是这位妻子也有权选择其他丈夫。同样,男人也有权娶更多的妻子。一妻多夫制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产生的,至今还难以阐明。由于一妻多夫制的各民族都毫无例外地住在高原地带或寒冷地区,所以一妻多夫现象似乎按塔尔诺夫斯基的报告[23]可以解释清楚。塔尔诺夫斯基从可靠的旅行者那里得知,较长时期住在高原地带,人的性欲就会减退,新的力量会使性欲增强。塔尔诺夫斯基认为,性活动的减少似乎可以阐明高原地区居民生殖能力低下的原因,他们代代相传,退化到一定程度就变成了性感觉反常。 所以,尽管一妻多夫,但由于长期住在高原和严寒地带,丈夫们不会对一个妇女提出过度要求。与此相适应,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她们的身体在高原和寒冷地带也受到了影响,关于这一点,可用下面的事实来说明。爱斯基摩人少女通常在19岁才开始有月经,而热带地区的少女在9岁或10岁,亚热带地区的少女在14岁和16岁中间就已经有了月经。如众所周知,气温高的地区对性欲施加一种相当剌激的影响,所以多妻制主要在这样地区的国家中传播,而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的国家,人的性欲必然受到强烈遏制。根据经验,那些同很多男人有性交关系的妇女也很难受孕。因此,在一妻多夫制地区,人口的增长十分缓慢,要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得到生活用品也相当困难。因此可以证明,在这种对我们如此陌生的多夫制状况下,所采用的生产方式对两性关系是具有重要影响的。还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居住在高原地区或寒冷地带的一些民族有杀害女性儿童的习俗。 5.国家制度的产生与罗马氏族的解体废除母权制氏族以后,父权制取而代之,但其各种职能不健全。它的主要任务是照管公共的宗教事务和殡葬事宜以及尽到互相保护和互相帮助的义务;特别是一些富有的女继承人或孤女,有权利,在某种情况也有义务在氏族内结婚。氏族还管理现有的公共财产。 伴随着私有财产以及与私有财产相关的继承权的出现,进一步出现了阶级差别和阶级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产生了有产者团结一致去对付无产者。前者试图在新的团体里把管理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世代相传下去。必然出现的货币经济造成了从前对人陌生的借贷关系。反对外来敌人的斗争和国内的利益冲突以及各种利害关系,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间的相互矛盾必然使法律程序变得十分复杂,并要求一些机构保证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解决一些争端。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主人和奴隶、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因此必然有一个权力通过保护和惩罚来进行干预,来统管、引导、调整、处理所有这些关系。于是产生了国家,国家是在新社会制度下出现的利害冲突的必然产物。国家的领导权自然而然地落在通过建立国家受益最大,而依仗自己的社会权势又对它的建立有重大影响者的手里,也就是落在了有产者手中。正因为如此,有财产的贵族同民主相互对立,甚至在那些政治权利完全平等的地方也不例外。 在古代母权制度下,没有成文的法律。当时的关系简单,习俗神圣。在新的复杂得多的制度下,制定成文的法律就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而且必须建立执行法律的特殊机关。但是当法律的各种关系和法律的种种情况越来越错综复杂时,就由一些以研究法律为己任、最后获得专门利益使法律程序越加复杂的人组成了特殊阶级。于是出现了法律学者,即法学家,他们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具有重大意义,他们本人也成了最有影响的人物。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在罗马国家的各个时代表现得最为典型,因此,罗马法律一直影响到当今世界。 由此可见,国家制度是一个在其较高的分工阶段分裂成许多各种各样职业的社会的必然结果。这些职业有着各自的、往往互相对立和互相斗争的利益,因此,必然会出现对弱者的压迫。 阿拉伯的一个种族那巴泰人也承认这一点,狄奧多尔说,这个种族发布命令:不准播种,不准种植物,不准喝酒和不准建筑房屋,而应该住在帐篷里,因为假如他们干了上述那些事,就很容易遭受一个高级权势(国家暴力)的强制,要去听命于它。在摩西岳父的后裔拉赫尔比顿人那里,也有类似的规定。[24]摩西制定的法律主要提出,不准犹太人超越从事农业耕作的范围,因为不这样做,立法人担心他们民主—共产主义的公共团体将会遭到毁灭。因此,他们一方面至少在有山区的边缘地区选择“迦南”,那就是黎巴嫩;另一方面,特别在东方和南方同那些不肥沃的地带和一部分不毛之地相隔的地区选择国家,这样便会与世隔绝。正因为如此,犹太人都远离大海,难以从事贸易、开拓殖民地和积蓄财富;此外,他们还进一步制定了严禁同其他民族交往以及同外人联姻的法律。他们还以贫民救济法、农业法以及周年纪念等各种措施,来阻止个人积累大量财富。犹太人被阻止成为建立国家的民族。所以,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种族组织一直保存到氏族完全解体为止,不过,有一部分至今仍然存在。 已超越母权制发展阶段的拉丁氏族显然参与了罗马的建立。这些氏族缺少女人就从赛拜恩人那里掠夺妇女,自称库里亚。很久以后,在国民大会中还有人把罗马市民叫作库里亚。罗马的普通人主要指罗马的自由居民,但称作库里亚的罗马普通人则代表罗马市民的血统和地位。罗马氏族已盛行父权制。亲生子女是直系继承人;无子女则由男系亲属继承;如男系无亲属,则由氏族继承。妇女结婚后就失去了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而由父亲的兄弟继承这份财产。妇女由于结婚便脱离了该氏族,不论是她还是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其父或其父兄弟们的财产。否则,父系氏族就失掉了这部分财产。划分氏族和部落,在罗马数百年间还为建立军事组织和行使公民权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父权制氏族的崩溃及氏族意义的消失,罗马妇女的处境变得越来越好;到后来,她们不仅可以继承财产,而且还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所以说,罗马妇女远比希腊姐妹们的处境好得多。罗马妇女逐渐获得的自由地位使公元前年出生的老卡托抱怨说:“假如每个一家之长都按照前辈的先例,设法让自己的妻子唯唯诺诺,唯命是听,那人们显然不会同整个女性闹出这许多麻烦。”[25]当有些罗马护民官在公元前年提议,废除从前颁布的反对妇女服装和手饰上过分奢侈的法律时,他咆哮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注意在自己妻子面前维护丈夫的权利和尊严,那么,我们在这里同所有女性打交道就不会十分困难;今天,我们在家中失去的自由,在此地、在法庭上又被妇女的蛮横给彻底剥夺,并遭到践踏,因为我们连对她们个别人都无力反抗,所以她们聚集在一起就更加可怕……我们的前辈想到,妇女没有监护人在场,不能办任何一件事,哪怕是件私事。她们应当受其父、其兄弟和丈夫的管理。我们甚至容忍她们掌管共和国,主持国民代表大会……人们放纵她们追求权力的天性,不去管这些蛮横的家伙,却还希望她们自己会控制一下自己的肆无忌惮的行为。在心怀不满的妇女认为受习俗或法律之害的事情中,这还是微不足道的。说实话,她们期望自由,不仅如此,期望在一切事情上都能无拘无束。如果说她们今天开始同我们平起平坐,那么,过不了多久,她们就会骑在我们头上。”在卡托上述演说中提到的那个时期,只要父亲健在,他就是女儿的监护人,哪怕女儿已经结婚也应如此,除非他委托另一个监护人。父亲去世,则由另一个最亲近的男性亲属监护,哪怕这个人是个没有能力的父系亲属。监护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监护权让给第三者。因此,罗马妇女起初在法律上没有自己的意志。 缔结婚姻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几个世纪中有很大变化。结婚的最隆重的形式是:在最高级的祭司面前举行婚礼,在场的证婚人至少要有10个。新婚夫妇要共同吃一块由面粉、盐和水烤制的糕点,以显示他们已合二而一。我们看到,这种礼仪同基督教圣餐时大家共吃圣饼的情景十分相似。结婚的第二种形式叫作占有婚姻:只要这位妇女的父亲或监护人同意,她就可以同自己的意中人同居一年,婚姻就此完成。结婚的第三种形式叫作相互买卖式婚姻。要想结婚的人,双方互相以金钱和婚约进行交换。在西赛罗时代,一般说来,双方已经可以自由结婚,甚至开始争论是否有必要宣告离婚。关于通奸的尤利安法规定,离婚必须郑重宣告,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犯了通奸罪并被追究责任的妇女经常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查士丁尼一世[26]禁止离婚,除非双方都想进寺院。但他的继承人查士丁尼二世认为,有必要再次允许离婚。 随着罗马权势逐渐强大和财富的不断增长,种种最恶劣的行为和放纵代替了从前的严厉习俗。罗马超出当时整个文化地区,成为传播淫乱、狂饮无度和享受感官快乐的中心。特别在帝制时代,狂饮欢宴、纵情享乐更加受到皇帝青睐。男男女女争先恐后,在狂欢淫乐中一比高低。公开卖淫的妇女数量越来越多。此外,希腊式恋爱,即贪恋男色在男人中越发流行开来。一时间罗马的男妓甚至比妓女的数量更多。[27] 妓女和她们的嫖客招摇过市,到处游荡,经常出没于游乐场、马戏团和剧院。妓女往往躺在黑奴抬着的床上,浑身上下,一丝不挂却珠光宝气,手里还拿着一面镜子,照来照去;手拿扇子的奴隶跟随两旁;一群男童、宦官和乐师围在四周;怪模怪样的侏儒走在队伍的最后。 荒淫无度在罗马帝国的无限蔓延,甚至直接危害到帝国的存亡。妇女疯狂追逐男人的许多例子,可从塞涅卡[28]的报告中看出,他说,有的女人惯于不按执政者的年号,而是按照她情人的数量来计算年代。通奸极为普遍,犯通奸罪的妇女必须依法重罚。为了逃避法律,她们,其中包括罗马的贵妇们都以妓女名义到罗马市政当局登记注册。 除荒淫纵欲外,内战和大地产制度、独身和无子女等现象与日俱增,致使罗马市民和罗马贵族的数量急剧锐减。因此,奧古斯都于公元前16年颁布了所谓的尤利安法[29],该法对罗马市民和贵族生儿育女予以奖励,对独身者给以惩罚。凡有子女的人,都应比无子女的人或独身者优先占据高级职位。独身者不应继承遗产。无子女者只能继承一半财产,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有通奸行为的女人,必须将其一部分嫁妆交给她的丈夫。有些男人就因为这条规定,而同明知有通奸行为的女人结婚。普鲁塔克对此写了一条注释:罗马人结婚不是为了得到遗产继承人,而是为当遗产继承人。 后来,尤利安法更为严厉。提比利乌斯提出,祖父、父亲或丈夫曾经是,或者仍然是罗马骑士的妇女不准卖淫。在妓女名册上已登记在册的已婚妇女应视为通奸者并驱逐出意大利。对于男人当然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据尤维纳尔报告说,用毒菜杀夫在他那个时代(公元前1世纪前半叶)在罗马是司空见惯的事。 [1]《圣经·司师记》第21章第20节及以下。[2]在布拉格最老的城区,有一座小犹太教会堂,它创立于6世纪,是德国最古老的犹太教会堂。来访者大约往下走7个阶梯就进入一间昏暗的房间,这时人们发现在对面的墙上有一些类似打靶用的洞口,穿过洞口就进入一间完全是黑暗的房间。有人问这些洞口通往何处,导游回答说,是通往妇女作礼拜的地方。现代的犹太教会堂建筑得好一些,但妇女同男人分开作礼拜仍然没有改变。[3]巴霍芬:《母权论》。[4]—年的冬天在柏林、维也纳等地,上演了由冯·维拉诺维奇—摩伦多尔夫先生重新改编的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观众和批评家都无法理解这一悲剧的深刻意义,他们对它感到陌生。[5]参见荷马史诗《奥德赛》卷一。[6]同上书卷二。[7]由A·维尔勃兰特翻译,第节及以下。欧里庇得斯公元前年生于萨拉密斯。[8]参见《欧里庇得斯悲剧集》一,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第69—70页。——译者注[9]古希腊的雅典国务活动家和战略家。——译者注[10]希腊神话中的爱情女神和美丽女神。——译者注[11]阿里斯托芬的喜剧第三卷《费斯莫佛里节日中的妇女》第节亦译为《地母节妇女》。译者是希罗尼姆斯,F.A.布鲁克豪斯年莱比锡版。[12]参见《古希腊三大悲剧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5—6页。——译者注[13]约·谢尔:《德囯文化和风俗史》第9版,菜比锡奥托·威干德年版。众所周知,休德曼的话剧《名誉》就是以此为题材的。——译者注[14]柏拉图:《国家》第5编第17章,年柏林版。译者弗里德里希·施来厄尔马赫,注释J.H.冯·克尔希曼。[15]古埃及首都。——译者注[16]腓尼基首府。——译者注[17]埃西,埃及神话中的女神。——译者注[18]巴霍芬:《母权论》。[19]卡尔,考茨基:《婚姻和家庭的起源》,年宇宙出版社版。[20]曼特加萨:《人类爱情》。[21]类似情况在殖民地喀麦隆和西非其他地方都存在。一位按照自己的观点研究那里的国土和人情的德国舰队医生曾写道:“有相当多的种族还在实行母系继承权。父亲无足轻重;兄弟姐妹仅仅是母亲的子女。一个男人死去,其财产不属于他的子女,而是属于他姐妹的子女,即属于他的外甥和外甥女,因为这些子女是他最亲的血缘亲属。旅客中有一位酋长用很糟糕的英语对我说:我的姐妹和我肯定都是血缘亲属,因为我们都是同一个母亲的子女;我的姐妹又确实同其儿子是血缘亲属,因此她们的儿子是我的继承人,假如我死去,他们就是我的城市的王。我问他:‘那么你们的父亲呢?’他说:我不知道什么叫作我的父亲。我又问他,他是否因为没有孩子才这么做。他一面回答,一面捧腹大笑说:‘我们男人哪有孩子,只有女人才有’。” 我们这位证人继续写道:“我可以向您保证,在喀麦隆,贝尔王的继承人是他的外甥,而不是他的任何一个儿子。住在德国一些城市求学的所谓贝尔的子女们只是他妻子们的子女,他们都不认识自己的父亲;如有可能,我也许能为自己要回一个儿子。” 通过最近的这篇描述,那些否认母权继承的人还有什么可说的?我们的这位证人是个善于观察各种事物本质的人;但是生活在这些半野蛮状态民族中的人到底有多少人能作到这一点呢?因此,出现不少关于那些土著人“不讲道德”的描述。[22]亨·冯·乌里斯罗齐:《特兰西瓦尼亚山吉普赛人生活图景。历史、人种学、语言和诗歌。》,年汉堡版。[23]塔尔诺夫斯基:《性感觉的病态现象》,年柏林版。[24]约·达文·米夏埃利斯:《摩西法律》,年劳伊特林根版第2版第1卷。[25]卡尔·海恩岑:《妇女的权利与地位》。[26]拜占庭皇帝,生于公元年,卒于公元年。[27]见圣·保罗的《致罗马人书》第1章第26、27节: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28]生于公元2年,卒于公元65年。[29]凯撒的养子奥古斯都属尤利安氏族,因此该法以尤利安法命名。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年) 第三章基督教 在皇帝时代,罗马人的独身、无子女的习俗越来越盛行,同这种习俗相对立的是犹太习俗。犹太妇女无权选择丈夫,而由父亲确定她该嫁给谁,但结婚是她们应尽的义务。犹太法典上写道:“假如你的女儿已经成年,你就从你的奴隶中找出一个人,给他自由,让女儿同他结婚。”同样,犹太人还忠实地遵守神的指教:“你们要生儿育女,繁殖后代。”因此,犹太人不顾任何迫害和压制,勤勤恳恳地传宗接代;犹太人是马尔萨斯主义的顽固对手。 塔西佗关于犹太人是这样说的:“他们之间团结如钢,慷慨大方,乐于助人,但对其他人则嫉恶如仇。他们从来不同敌人同吃共寝,尽管他们性欲十分强烈,但从不同外国女人发生性关系……不过他们希望繁殖人口。在他们看来,杀掉一个后代就是犯罪,而战死或被处以死刑的人的灵魂是不死的。因此他们喜爱生育繁殖,轻蔑杀害生灵。”塔西佗仇恨和嫌恶犹太人,因为他们轻视祖辈的宗教,一味积累财富。他把犹太人称作“最坏的人”和“讨厌的民族”[1]。 在罗马人统治下,犹太人相互之间越来越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他们差不多从整个中世纪起就忍受着那漫长的痛苦时期,在这期间,产生了亲密的家庭生活,今天的资产阶级社会把这种家庭生活看作家庭生活的范例。相反,在罗马社会中,使帝国走向灭亡的土崩瓦解过程巳经形成。同接近疯狂的淫欲放荡相对立,出现了另一个极端——最严格的禁欲主义。同从前的放荡无羁一样,现在的禁欲也采用了宗教形式,并极端狂热地宣传禁欲主义。统治阶级冲破一切限制的纵情享乐和淫乱挥霍同具有占领狂的罗马从世界各国带到意大利当奴隶的成千上万人的贫困形成鲜明的对照。在这些奴隶中,也有无以数计的妇女,她们离开了家园、父母、丈夫和子女,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急切渴望摆脱痛苦。大批的罗马妇女也厌恶发生在她们周围的这一切,因此,她们也处在同样心情之中。她们认为,对她们处境的任何一种改变都值得欢迎。于是她们迫切盼望改变,盼望解救,援救她们的人似乎近在咫尺。罗马人征服犹太王国和耶路撤冷的后果是消灭了民族独立。在罗马禁欲主义派别中产生了空想家,他们宣布,为人人带来自由和幸福的新王国诞生了。 基督出现了,基督教产生了。它体现了对罗马帝国的权威和富豪统治下盛行的兽性唯物主义的反抗,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轻视和压迫的反抗。但基督教却渊源于剥夺妇女权利以及在《圣经》中把妇女视作万恶之源的犹太教,因此,基督教轻视妇女,主张禁欲,消灭任何时期都是罪恶深重的肉欲。它还模棱两可地指出,未来王国会给人们带来自由和正义,因此有的人认为未来王国在天上,另一些人又认为它在尘世。基督教就是用这些教义在罗马帝国的沼泽地上找到了丰硕的基地。希望得到自由和改变自身状态的妇女像所有的贫困者一样,热情地、心甘情愿地当起基督教徒来。直到今天,世界上任何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运动都有妇女参加,她们既是女战士也是女殉道者。那些把基督教当成伟大的文化成果的人不要忘记,基督教取得的成就有一大部分应当归功于妇女。她们皈依宗教的满腔热情不论在罗马帝国,还是在中世纪未幵化的各民族中都起了重要作用。妇女往往使最有权势的人改信基督教。例如,克洛蒂尔德促使法兰克国王克洛维接受基督教。还有坎特女王贝尔塔、匈牙利女王吉泽拉等都在自己的国家推行基督教。许多伟人改信基督教都应归功于受到妇女的影响。然而基督教并不因此而酬劳妇女。基督教学说同东方的所有宗教一样包含着对妇女的轻视。基督教要求妇女成为丈夫俯首听命的女佣,就是今天,她们也必须在祭坛前向丈夫宣誓做个顺从的妻子。 让我们看看,《圣经》和基督教关于妇女和婚姻是怎样说的。 《旧约》的“十诫”仅仅针对男人。在第九诫中,提到了女人,与其并列的还有仆役和家畜。它警告男人说,既不要贪恋他人的妻子,也不要贪恋他人的奴仆、使女、公牛、驴子及其他人的一切。妇女就是一件东西、一种财富,如果这财富在别人手中,那么男人就不应对其有所要求。耶稣属严格禁欲者派别[2],他的门徒问他,人是否结婚会更好些,他答道:“这话不是人人都能领受的,唯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人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了天国自阉的。”[3]阉割因此被看作虔诚的举动,是拒绝恋爱和结婚的优良行为。 保罗被看成比耶稣本人还要更高级的基督教创始人,也是保罗才使基督教学说具有国际性并使这一学说摆脱了具有局限性的犹太教派,他在《哥林多前书》中写道:“论到你的信上所说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4]我对着没有嫁娶的男子和寡妇说, 若他们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5]他在《罗马书》中写道:“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6]“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么。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我们若在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7]他本人信守自己的说法,没有结婚。这种对肉欲的仇恨,也就是对妇女的仇恨,但也是对妇女的惧怕,因为从乐园的场面看,妇女是诱惑男人的人。耶稣门徒和教会长老们就是在这种精神指导下传教,整个中世纪的教会自始至终在这种精神下活动,并建造修道院,使牧师们过独身生活。就是今天,教会仍然在这种精神指导下活动着。 基督教认为,妇女是不洁之物,是把罪恶带到世界和使男人堕入深渊的诱惑者。因此耶稣门徒和教会长老们始终把结婚看成是难以逃脱的灾难,正像我们今天谈到卖淫一样。德尔图主高喊:“女人,为了使你不要忘记,你是使人类走向灭亡的东西,你要常常双眼含着忏悔的泪,用乞求的目光,愁眉苦脸,衣衫褴褛地度日。女人!你该进地狱之门!”他又说道:“哪怕人类灭亡,也必须选择独身之路。”热罗尼莫说:“婚姻始终是一种罪恶,人们能够尽其所能去原谅和医治它。”所以,人们使婚姻成为教堂的圣礼。奥力金讲道:“婚姻是不神圣和不洁净的东西,是发泄性欲的手段。”他为了避免诱惑竟作了阉割。奥古斯丁教训说:“独身主义者就像光芒四射的星星在天上闪烁,而生他们的父母则如同黑暗的星。”欧塞比乌斯和热罗尼莫认为《圣经》上提到的“多多繁殖后代”这句话过不了多久就不会适用了,这句话也管不到基督教徒。很有影响的基督教神学家的诸如此类的引文还可举出几百条。他们通过自己的不断说教,广为传播性与性交是违反自然的种种观点。然而性交是自然的需要,满足性交是人生目的的最需要的义务之一。当今社会仍然深受这些说教之苦,要想医治它尚需慢慢来。 彼得高喊,“做妻子的要小心侍候你们的丈夫。”保罗在《以弗所书》中写道:“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在《哥林多前书》中写道:“男人本不该蒙着头,因为他是神的形象和荣耀,伹女人是男人的荣耀。”所以,他们认为任何一个笨蛋男人都比最优秀的女人要好,实际上直到今天仍然如此。保罗还反对妇女有良好的教养,他在《提摩太前书》第二章第十一节中对此有一段重要议论,他说:“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服从。我不许女入讲道,也不许她管辖男人,只要沉静。”他在《哥林多前书》第十四章第三十四和三十五节中写道:“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服从,正如法律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圣托马斯·冯·阿奎那(—)说道,“女人是生长迅速的杂草,是有缺陷的人,只是其身体发展得很快,因为这是毫无价值的身体,因为造物主对女人并不在意。”“女人是为了永远受其主人和工头的压迫而生的,造物主为了确定这些人的群治地位给予他们男人所具有的各种优越条件。” 这些学说不是基督教特有的。正如基督教是犹太教和希腊哲学的混合体一样,后两者又来源于印度、巴比伦和埃及的古老文化,所以,基督教为妇女指出的从属地位是母权解体后在古代文明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地位。印度《玛奴法典》中写道:“不名誉的根源是妇女,敌对的根源是妇女,尘世存在的根源是妇女;因此人们应该回避妇女。”除轻视妇女外,其中还一再愚蠢地表明惧怕妇女。该法典还写道:“女子的本性就是喜爱诱惑男人,因此男人哪怕同自己的近亲也不该坐在无人之处。”就这样,不论印度人,还是《旧约全书》和基督教都认为妇女是诱惑者。任何统治关系都包含着对被统治者的贬低。妇女的这种从属地位一直延续至今,而在那些文化发展落后的东方比信仰基督教的各民族更甚。在所谓的基督教国家,妇女的地位之所以逐渐得到改善、并不是由于基督教,而是由于在反对基督教观点斗争中获得的西方文明。 今天的妇女地位比基督教诞生时有所提高,伹其原因并不在于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只是出于强制和被迫才在妇女问题上放弃了它的真正本质。那些鼓吹“基督教的使命是拯救人类”的人当然持另一种看法。他们更主张,基督教把妇女从原来的低下地位中解放出来,因此他们在这里特别援引后来在基督教中通行的对马利亚,即对圣母的崇拜,认为它是尊重女性的象征。而信仰圣母马利亚的天主教却几乎不持这种观点。上面已经引用过的圣者和长老的言论都一致而特别表示对妇女和婚姻的敌视态度。 6世纪在长老会会议上,曾争论过妇女是否有灵魂的问题,只以一票优势通过了肯定的意见,这个例子同样是不利于上述认为基督教袒护妇女的观点。为了让终身不结婚的神职人员——没有任何家庭的利害关系来阻止他们对教会尽责——拥有一种势力,格雷哥里七世推行神职人员独身制[8],要推行这一制度,只有当肉欲是犯罪这一观点成为构成教会基础的观点时,才有可能,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改革家,例如加尔文和苏格兰的一些神职人员以他们对“肉欲”的愤怒,毫无疑问地表达了基督教敌视妇女的观点。[9] 天主教在信奉圣母马利亚的同时,聪明地以圣母马利亚代替了对异教女神的崇拜,这种崇拜在所有当时已有基督教传播的民族中都存在。马利亚代替了南部各民族的屈伯勒、米莉塔、阿芙罗狄蒂、维纳斯、赛莱斯以及日耳曼民族的弗莱雅、弗丽加等,马利亚只不过被基督教神灵般地理想化了。 [1]塔西佗:《历史》第5篇。[2]曼特加萨:《人类爱情》。[3]《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9章第11、12节。——译者注[4]《新约全书·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1—3节。——译者注[5]《新约全书·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8—10节。——译者注[6]《新约全书·罗马书》第8章第4—6节。——译者注[7]《新约全书·罗马书》第6章第3—7节。——译者注[8]美因兹教区的牧师们对这一步骤抱怨说:“主教和院长们拥有大量财富,吃的是御膳,玩的是打猎,而我们这些又贫困又朴素的牧师们所能得到的安慰仅仅是一个妻子。禁欲可以说是一种美德,但是,事实上是“很难也是根本不能”做到的。[9]布克尔在《英国文明史》中,对此曾举了很多实例。该书德译者是阿尔诺尔德·卢格,年莱比锡和海德堡版第4版。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年) 第四章 中世纪的妇女 1.日耳曼妇女状况2.封建主义与初夜权3.城市的繁荣。寺院和卖淫4.骑士风尚与妇女崇拜1.日耳曼妇女状况在公元最初的几个世纪,东方和北方的体格健壮、性格粗野的原始而纯朴的一些民族,犹如波涛汹涌的大海川流不息地涌入衰弱的罗马帝国。当时的罗马,基督教已逐渐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宗教,涌入罗马的这些民族竭尽全力反对基督教传教士的禁欲说教,而传教士们不管是否愿意,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健壮的人。罗马人惊奇地看到,新来的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同他们的完全相左。塔西佗从德国人那里看到过这一事实,他对此表示赞许地说:“他们的婚姻十分严格。在他们的风俗中,最值得称赞的正是这一点。在野蛮人当中,他们几乎是唯一满足于一个妻子的民族。人们很少听说,在这些人口众多的民族中有通奸行为,如果有,便立即受到处罚。男人们被允许有处罚权。丈夫当着乡亲的面,把被剪掉头发的通奸妻子裸体赶出村外,对于有损习俗的人毫不讲情面。这样的女人,不论多么美貌、年轻或富有,都再也不能找到丈夫。在那里,没有人嘲笑道德堕落者,也没有人把诱惑或被诱惑当作生活方式。青年人都是晚婚,因此保存了他们的力量;少女也不急于嫁人,她们选择的对象是同自己年龄相当和具有同样体力的人。同样的年纪,同等的体力者相互结合。健壮的父母所生的子女一定强健。” 显然,塔西佗为了给罗马人提供一个范例,把古代日耳曼人的婚姻状态描绘得有几分夸张。的确,在古代日耳曼人那里,对于犯有通奸行为的妇女必定予以严惩,但是,对于通奸的男人则并非如此。在塔西佗所处的时代,在日耳曼人那里,氏族正值繁荣时期。他——塔西佗在进步的罗马情况下,对古代氏族的法则及其基本状态是陌生的和了解不多的,所以他惊奇地阐述说,在日耳曼人那里,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是自己的儿子;有些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亲和儿子的血缘关系更加神圣,更加亲密,所以,在要求提供人质时,姐妹的儿子比自己的儿子有更大的担保价值。恩格斯补充说:“假使这种氏族成员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只是父亲本人的事情。但是假如成为栖牲品的是姐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孩子或青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责任;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1] 此外,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塔西佗时代,在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子女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假如没有子女,则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当继承人这一事实表明,古代法则还是刚刚消失,尽管父系血统有继承权已成定局。令塔西佗惊奇的是,回顾古代法则可以看出德意志人尊重女性的原因。他还发现,妇女最能鼓舞德意志人的勇气。想到他们的妻子可能被俘和沦为奴隶,这对于古代德意志人来说是很可怕的,同时也特别能激起他们挺身反抗。妇女们还有一种使罗马人敬佩的骨气。当马利乌斯不准被俘的条顿妇女们作为女祭司为维斯塔(掌管处女贞操的女神)献身时,这些妇女全部自杀身亡。 在塔西佗时代,德意志人已经定居下来。每年由抽签实行土地分配,森林、水和牧场都属公共财产。他们的生活方式十分简单,他们的财产主要是家畜;他们的衣服是粗糙的羊毛外套和兽皮,妇女和有点身份的人穿的是亚麻衬衣。在远离可以输入罗马工业品的那些部落里,还建立了金属加工工业。法律规定,一般较小的事务由大会主席决定;重要的事情应由人民大会决定。主席经选举产生,尽管主要是由同一家族选举产生。但是,向父权制过渡有利于世袭地位的形成,之后造成世袭贵族,最终发展成王权。就像希腊和罗马那样,在德意志氏族中,也出现了私有财产,发展了工商和贸易,最后由于陌生部落成员的混入,而使氏族趋向灭亡。氏族由马尔克公社所代替。马尔克公社是自由农民的民主组织,自由农民在经过许多世纪反对贵族、教会和诸侯的许多无数斗争中,形成了自己的坚固堡垒,那怕在封建国家掌握统治权,从前的自由农民沦为奴隶和侍从以后,这一堡垒都不曾完全消失。 马尔克公社的代表是各族族长们。妻子、女儿、儿媳等被排除在会议和领导者之外。妇女掌管部落领导大权的时代已成为过去,这一事变使塔西佗惊愕不已,并以轻蔑的笔锋对此写了报道。公元5世纪,撒利法典废除了女性后裔的家族财产继承权。 凡巳成婚的每个马尔克公社男性成员都具有土地抽签权。在通常情况下,祖父母、父母和子女们同住在一间房子里,在一个家庭共同体中生活。为了使未成年的、在性方面还未成熟的儿子得到一份抽签权,就由父亲代他同已成年的少女结婚,即父亲取代儿子完成丈夫的义务。这种事在当时是经常出现的。[2]年轻的夫妇能得到一车山毛榉木材和建造房屋的木料。假如这对年轻夫妇生了一个女儿,可以得到一车木材,而新生儿如果是男孩,他们可以得到两车木材[3],因为女性具有的价值仅仅是一半[4]。 结婚非常简单。他们不知道什么宗教仪式,只要双方表示同意,睡在一张婚床上就宣告了婚姻的完成。使婚姻有效,到教堂举行仪式的风俗到了9世纪才开始风行。公元16世纪,按照特利恩特牧师会议决定,才宣告婚姻是天主教教会的一种圣礼。 2.封建主义与初夜权随着封建国家的诞生,绝大多数自由人的处境开始恶化。得胜而归的军事将领利用他们的权势,侵占大量土地。他们把自己视作公共财产的主人,对于他们可以任意摆布的人,如奴隶、仆人以及一些外来部落获准自由居住的人等,他们在一定时期内还赠给继承权。他们用这种办法造成了一批对他们唯唯诺诺的宫廷贵族和侍从贵族。巨大的法兰克王国的建立使古代氏族的残余彻底消失。军队首领和新兴的贵族代替了会议主席。 广大的自由民为接连不断的侵略战争,和查理大帝的征服战争付出了巨大负担,他们因此逐渐处于疲备不堪和贫穷状态。这些人已经不能履行应征入伍的义务。王公贵族征集家仆来替代他们。农民起而应征,并把自己的财产置于世俗的或宗教界人士的保护之下,因为教会很明白,在几世纪内它将大权在握,农民们因此要向这些人物交纳地租和贡物。就这样,迄今原本自由拥有自己财产的农民变成了要交租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在他们身上的新的义务也越发沉重。他们一下子陷入了这种依附境地,过不了多久,农民也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这种依附性和奴隶制度不断蔓延发展。 地主对他的奴隶和家仆几乎有无限的支配权。他有权强制18岁以上的任何男子和14岁以上的任何女子结婚。他可以为男人确定妻子,也可以为女人确定丈夫。同样的权利还适用于鳏夫和寡妇。作为他臣民的主子,他把自己视为可以支配使用女性奴仆的性权利的人,即掌有初夜权的人,这一点完全表明了地主的无限权利。他的代理人也拥有初夜权,前提是这位代理人不要人提供贡物,然而贡物的实质从其名称上可以看清,如护床费、处女税、衬衣金、围裙税、印花钱等等。 对于是否要有初夜权曾进行过多次争论。有些人对初夜权是相当不满的,因为当时所处的时代正是人们乐于赞颂的在习俗和信仰方面都堪称模范的时代。上面已经指出,初夜权起源于母权制时代的习俗。随着古代家庭组织的消失,起初是新娘在新婚之夜对公社的男人们开放。但是,这一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最后,它仅实用于部落首长和祭司。封建主又把这一权利接受了下来,他对自己领地的个人也掌有大权。只要他想,他就行使这种权利,或者为了得到产品和金钱而放弃它。初夜权是多么讲究实际,我们可以从雅克夫·格林的《判例集》第一卷第四十三页中看出:“宫廷的人说,人们要结婚必须招待一番管理财产的人和他的妻子。管理财产的人定会送给新郎一只煮羊的大锅,还有一车木料,以供结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时要带上1/4的烤猪。结婚仪式结束以后,新郎必须允许这位管理人与新娘同床,否则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为代价。” 袓根海姆[5]认为,初夜权作为地主的一种权利来源于他对结婚的认可。贝阿伦则提出,在实行初夜权时期,结婚所生的第一个孩子都是自由民,初夜权因此才得以持续。后来,这一权利普遍由纳税所取代。根据祖根海姆的说法,冯·阿米恩主教十分坚决地主张纳税制,然而直到15世纪初才生效。11世纪末,马尔克姆三世在苏格兰宣布,废除初夜权,以纳税取而代之。可是在德国,上述情况还持续很长时期。年,士瓦本阿德贝格修道院曾记载道,对居住在伯尔特林的奴仆来说必须做到下述几点才可要求取消这一权利:新郎要送上一块盐;新娘要交出1镑7先令铜币或一只“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盘子。在其他地方,为了赎买初夜权,新娘必须交纳“同她的臀部一样重,一样大的”奶酪或黄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须交上一把安乐椅、“一把刚好能坐进去的,用西班牙哥尔多巴皮革制造的华丽的安乐椅。”[6]据巴伐利亚首席大法官魏尔施描述,在巴伐利亚,直到18世纪还有赎买初夜权的义务。[7]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在威尔士和苏格兰人那里,初夜权一直维持到整个中世纪,只不过,在这里有氏族组织,所以初夜权的执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长,直至这一权利的废除。 毋庸置疑,初夜权不仅存在于中世纪,而且一直流传到近代,它在封建法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在波兰,贵族有欺凌任何令他喜爱的处女的权利,凡有人对此提出抱怨,贵族就让人打他大板。直到今天,地主或他的随从都把牺牲处女的贞操看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它不仅发生在德国,而且还遍及东欧和东南欧,正如一些熟悉风土人情的专家所论断的那样。 在封建时代,地主可以从缔结婚姻中获利。因为夫妇双方所生的子女就像对自己的双亲一样,同地主也是唯命是从的关系,地主因此可以获得越来越多劳动力和更加可观的收入。因此,不论尘世的地主还是宗教界的地主都极力促进其臣仆的婚姻。但是假如教会想到,由于婚姻受阻,人们把遗产送到教会保存,教会就作另外的打算。这种情况通常指的是下等自由民,如上所述,这些人的处境越发难以维持,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送到教会,以便得到寺院的保护,也可因此而平安度日。其他一些人也交上自己的贡物和仆役,以求受到教会保护。通过这一途径,子子孙孙们往往陷入他们的长辈想要逃脱的命运之中:他们逐渐成了教会的仆役,或者让人把他们培养成教会的新弟子。 3.城市的繁荣。寺院和卖淫自11世纪以来繁荣的城市都有一种热切而明确的兴致,那就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因此,各城市为居住和结婚提供了方便。城市成了不堪忍受压迫而逃走的农村居民和逃亡的农奴仆役的避难所。但是没有过上多久,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城市一旦站稳脚根,掌了大权并拥有安居乐业的举足轻重的手工业阶层,该阶层对于新移居来的人便产生了敌意,因为这些后来者想要定居城市,当手工业者,由此人们就看得出,令人不快的竞争就将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因此,人们对新居民作出种种限制:高额居住金、昂贵的从师考试费以及在行业中对师傅和徒工数量的限制等等。这样一来,使得数千人沦为不能独立的人,过着非婚生活,到处流浪。16世纪以后,由于上述原因,城市的繁荣时代就成为过去,面临的是城市的衰败。这时,由于时代的狭隘观念,对居住的阻挠和独立的限制更是变本加厉。其他的原因下面再谈。 地主的残暴与日俱增,致使他们的奴仆甘当乞丐、流氓或强盗,以摆脱遭受地主残酷压迫的生活,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和森林密集,当强盗并不困难。还有一些人在当时的战乱年代,投军从戎去当兵,当兵能得到高薪又能弄到最可观的掠夺品,因此当兵是他们最好的出路。在这种种情况下,产生一大批男女无业游民,给社会增添了负担。教会是普遍没落衰败的罪魁。如果说神职人员的独身生活是造成性放纵的主要原因,那么,同意大利和罗马的频繁交往更加助长了这类放纵。 罗马不仅是基督教的首府,因为教皇住在那里,它又是忠于过去皇帝时代传统的新的通天塔,传播恶习陋俗的欧洲高等学府,而教皇的宫廷正是这个学府最高贵的所在地。罗马帝国在灭亡时,把它所有的恶习都留给了信奉基督教的欧洲。正是这种种恶习扶植了意大利,并且从那里通过同罗马交往的神职人员把这些恶习又传到了德国。无以数计的神职人员大部分是男人,懒散奢侈的生活使他们的性欲要求非常强烈。在被迫独身的情况下,他们只能以秘密方式和非自然的行动来满足性欲,从而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造成了伤风败俗的结果。在城市和乡村对女性形成了犹如瘟疫般的威胁。数量巨大的僧尼修道院几乎同妓院没有区别,如果说有所不同也仅仅在于那里的生活更加荒淫,更加无所顾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比如杀婴,在那里更便于掩盖,因为在他们那里唯一能行使审判权的,往往本身也是罪大恶极的人。农民们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免受神职人员的诱惑,办法之一就是,不接待未纳妾的牧师。在这种情况下,促使康斯坦丁的一位主教对他管辖内的牧师收纳妾税。我们的浪漫主义作家们曾经把中世纪描绘得那么虔诚,那么令人崇敬。年在康斯坦丁举行过一次长老会议,与会者当中就有0多名流浪妇女,这一历史事实足以说明上面列举的情况。 不过,这种种情况并非始于中世纪衰落时期,而是发生在很早以前,它们不断引起诉讼,成了制定法令的契机。因此,公元年,查理大帝颁发一项命令,其中写到:“修道院必须严加管理,修女不准四处游荡,要对她们严密看守,不准她们相互发生争吵,引起不和。绝不允许她们不服从或反对长者或院内首脑。凡修道院决定的院规,她们必须完全遵守。不准卖淫,饮酒和贪婪,而要以任何方式正当地,有节制地生活。同时,不准一个男人进入修道院,除非在作弥撒的时候,作完弥撒,男人要立刻离院。”公元年颁布的一项命令中写道:“假如牧师身边有几个女人,或者让教徒或异教徒流血和违犯教规,就应该剥夺这些牧师的资格,因为他们比普通人更坏!”当时禁止牧师多妻这一事实表明,在9世纪就已流行多妻制。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未能禁止多妻制的泛滥。 然而到了后来,即到了12世纪和13世纪的爱情歌人时代,多妻制便不受人非难。比如,阿尔伯莱希特·冯·约翰斯多尔夫在他的《爱情·春天》这本诗集[8]里有一首诗歌是这样写的: 有了一个妻子,还要娶第二个, 是谁都不准做的事,不是吗? 你说说 这话对不? (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十字军对当时的道德风范起了特别不良影响,数万名男人长年远离家乡,学会了当时西欧鲜为人知的东罗马帝国的习俗。 结婚和定居逐渐困难重重,除此之外,妇女的人数又远远超过了男人,因此,妇女的处境十分不利。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首先是无以数计的战争、争夺和厮杀以及当时充满险境的商业旅行。其次是暴饮放荡使男人的死亡率加大,不良的生活方式使发病率和死亡人数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中世纪还经常发生黑死病。下面是发生黑死病的年代和次数: 至年32次 至0年41次 0至1年30次[9]妇女们成群结队地在大路上充当魔术师、歌女、女演员,还混杂在漫游的学生和教士当中,在集市和市场上到处游荡。她们在雇佣兵中连同其佣人组成了特别分队,与当时的行业特点相适应,组织了自己的行会,并根据容貌和年龄分成各个不同的等级。她们除了在这个圈子里,不准向别人卖淫,否则受到严厉处罚。在兵营里,她们同辎重兵一起搬运粮草和木材,修整池塘和洞穴,还要照管兵营的清洁卫生。在作战时,她们用木柴、杂草树木填平洞穴,以便于作战部队进攻。此外她们还协助把大炮搬入阵地,当大炮陷入洼地时,她们必须帮忙把大炮运走。[10] 为了解救这些无人帮助的妇女摆脱困境,从13世纪中期起,在许多城市建立了所谓的乞食教养院。但这种教养院必须在城市的监管之下,把妇女收容入院,使她们过上规规距距的日子。这些措施也好,许许多多的修道院也好,都不能收容所有需要救助的妇女。 结婚困难、连同其骑士和奴仆前往城市旅游的王公贵族、世俗的和信神的老爷们、城市本身的一些年轻人,还有城市里的已婚男人——一些贪图生活享受,不知羞耻,追求新欢的人都聚集在一起,于是,中世纪的城市就产生了对娼妓的需要。像当时任何职业都必须按行会组织起来,否则就不能存在一样,卖淫的组织也建立了行会。所有大城市都有妓院,有城市妓院、乡村王公妓院和教会妓院,妓院所得归入相关的钱库。妓院的妓女们有自己选出的一名老鸨,来维护妓院的纪律和秩序,特别是竭力防止该行会以外的竞争者、“小经纪人”损害妓院的正常营业。暗娼被抓住要受到官方制裁。纽伦堡妓院的妓女们在对其未加入行会的竞争者提出的控告中写道:“其他旅馆的经理雇了一些妇女,她们整夜在小巷里流窜,勾引已婚男子和其他男人去住宿,她们的买卖十分兴隆,比起公开的妓院(加入行会的)更为下流。在这个可尊敬的城市,居然有这样的事,实堪痛惜。”[11]妓院受到特殊保护,在妓院附近骚扰要被处以双倍罚金。妓女行会会员有权参加行会参与举办的庆典和节日活动。妓女们还常常作为客人受到王公贵族和议会议员的邀请。妓院因有益于“保护婚姻和处女的名誉”而受到普遍重视。这一点同雅典承认合法妓院与今天允许卖淫都是出于同样的理由。那些用爱抚和金钱光顾妓院的男人,同时也用暴力迫害妓女。查理大帝就曾将一名裸体妓女拖到市场上,让人用鞭打她。他本人“最最信奉基督教”的国王和皇帝一下子至少娶了6个老婆。他的女儿们则公开效仿其父,她们绝不是一本正经的人。由于她们的生活举止,国王对她们有时感到不满,这些女儿们还偷偷地生了不少私生子。查理大帝的朋友和忠告者阿尔奎因提醒他的学生们,“在夜间要严防宫廷里戴着王冠的鸽子们”,他指的就是国王的女儿们。 由官方公开建立起来的妓院受到官方的保护,这些维纳斯的女祭司们被允许享有种种特权,也正是这些官方机构对贫困的、被人遗弃的不幸女子处以最严厉、最残酷的处罚。对于因灰心失望,亲手杀死胎儿的杀婴者要被判最严酷的死刑,而对于毫无良心的诱惑者则无人追究。也许还要让他出席宣判无辜牺牲者死刑的法庭。诸如此类的事情至今仍未绝迹。[12]妇女通奸也要给予严厉制裁,至少要带枷示众,但是男人通奸却受到基督教仁慈外衣的保护。 在维尔茨堡,一名妓院女老板向市议会发誓说:“我们忠于这个城市,热爱这个城市,要为它招徕女人。”类似的情况在纽伦堡、乌尔姆、莱比锡、科伦和法兰克福等城市都存在。年,乌尔姆的各妓院被取缔,但在年,以“防止更坏的胡作非为”为理由,又恢复妓院行会。对高贵的外国人则由市政当局提供费用,由妓女服侍。年,拉迪斯劳斯国王进驻维也纳时,市政当局从公娼中为他派出一名代表,这名妓女代表身披轻纱,她最迷人的身体各部位让人看得清清楚楚。查理五世在安特卫普也受到了同样一位裸体妓女的欢迎;汉斯·马卡尔特在他的大幅油画中描绘了这一壮观场面,这张画如今陈列在汉堡的博物馆中。这类事当时没有受到任何非议。 4.骑士风尚与妇女崇拜富于空想的浪漫主义者及一些怀有狡滑企图的人试图把中世纪描绘成具有特殊伦理道德和真正崇拜妇女的生气蓬勃的时代,特别以12世纪至14世纪爱情歌人时代作陪衬,更是锦上添花。骑士风尚起初在西班牙的摩尔人中流行,骑士对爱的表达是当时高度尊敬妇女的证明。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想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骑士在居民中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人,因此骑士所追求的妇女也是少数人;第二,在骑士中间,仅仅有很少的一部分人对爱作出刻骨铭心的表述;第三,表达爱情的真正性质已被严重误解或歪曲。正是在这个爱情之花盛开的时代,德国处于最黑暗的暴君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一切正常约束遭到破坏,骑士们无所顾忌地拦路抢劫、掠夺及纵火。这种暴力横行,洗劫一切的时代决不是歌舞升平、温柔抒情的时代,而是恰恰相反。这一时代从本质上破坏了本来尚存的几分对妇女的尊敬。不论城市的骑士,还是乡村的骑士大部分是粗野、蛮横的汉子,他们的强烈嗜好除争斗和酗酒以外,就是无限度地满足性欲。当时的编年史学者们没有完全将乡村和城市的贵族犯下的强奸和暴力罪行记载下来。到13世纪,有些地方到14世纪和15世纪,贵族掌握了一些城市的统治权。受虐待的人很难获得权利,因为在城市,容克是法庭上的座上客,在乡村,地主是刑事裁判所的成员。所以,要说在贵族和地主的统治下,能有上述道德风尚和特别尊重妇女的各种习俗,并把妇女当成宝贝宠爱,纯属过分夸张。 有很少一部分骑士对美貌妇女五体投地,但是这种热情表示决非纯洁无瑕,相反却怀有实实在在的目的。在那些对“可爱的妇女”十分殷勤的人当中,那个小丑,即乌尔里希·冯·里希滕施泰恩本人给人以可笑的印象,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长期充当柏拉图式的追求者。总之,每个谄媚求爱的人都以牺牲发妻为代价使情妇神圣化,这就是当初在伯利克里时代希腊独有的、而今移植到中世纪的基督教情妇制。相互引诱妇女也是骑士重要的求爱活动,就像今天在我们资产阶级某些圈子里仍然盛行的那样。 在那种年代,在公开承认感官快乐的情况下,人们无疑看到,满足任何健康成熟的人的自然冲动都是合情合理的事。可以说人的自然冲动战胜了基督教禁欲主义。另一方面,还必须经常强调,上述认识是有性别区别的,一种性别可以,另一种性别就不应该和不准许有这种冲动。对此稍有违反,即触犯了为男人制定的道德法规,便会受到十分严厉的惩罚。由于不断遭受压迫和所受的特殊教育,妇女们始终顺应统治者的摆布,直到今天,她们仍然认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 还有上百万奴隶认为,奴隶制是天然合理的,而如果奴隶主阶级中没有产生解放奴隶者,他们岂不是永远得不到自由?颁布施泰因法以后,普鲁士农民从奴役下被解放出来,可是他们却对此提出请愿说:“他们人老病残以后,又有谁来照管呢?”难道说,类似情况在现代工人运动中没有吗?许许多多工人还在他们的剥削者影响下生活,而毫无自己的意志。 被压迫者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需要有人去启发和鼓动他们。现代无产阶级运动就是这样进行的,也应这样开展妇女解放斗争。甚至对于比较便于进行解放斗争的资产阶级来说,也需要有贵族和神职代言人引路。 尽管中世纪有许多不是之处,但它却有一种来自人类天性的健壮活泼而热爱生活的,又为基督教所不能压抑的健康肉欲。那时,对所有东西都直截了当地呼其名称,对一切自然事物都坦怀畅谈,当代人的伪善和掩饰好色在中世纪是鲜为人知的。那时,没人使用令人费解的双关语,现在的人都惯于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儿,话也说得含蓄难懂,可其中却包藏着危险,因为热中于这种语言,只能让人揣测而难以让人明确真正的含义,其结果是疑虑猜测,令人不满。当今社会上的谈话、小说和剧本完全让这些尖刻而暧昧的词句充斥,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隐藏在宗教唯灵论后面的浪子们的这种精神至上主义施展了巨大威力。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页。[2]俄囯统治时期也出现过同祥的情况。见德拉弗勒耶的《特质》,译者卡尔·毕歇尔,年莱比锡版第35页。[3]生了女儿,年轻夫妇可以在共有的森林中,采伐一车山毛榉树,星期六上街去卖;生了儿子,却可以采伐两车,星期二或星期六上街去卖,挣到旳钱必须用来给产妇买葡萄酒喝。[4]这种事至今仍然存在。在阿姆里施文德的圣伯拉欣就有这样一个传说:一个父亲听到新生儿出世的消息后,知道生的是女儿,他就喊道:天呀,生了个百两饿鬼!但知道生的是儿子后,他则高呼:老天爷,这个是千两饿鬼!见爱德化·雨果·迈耶尔《19世纪巴登地区民族习俗》,年斯特拉斯堡版。[5]《19世纪中叶欧洲废除奴仆的历史》,年圣彼得堡版。[6]莫明格尔、施特林等:《对维腾堡官员的描绘》第20集。霍尔马耶:《巴伐利亚人在东方之国》第28页注释,见祖根海姆上引书第页。[7]《(特别考虑到在巴伐利亚、维腾堡、巴登、黑森、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地的情况)农民土地负袒的增减》,兰茨胡特年版。[8]由卡尔·拉赫曼和莫里茨·赤普特编辑的诗集。年莱比锡版。[9]卡尔·毕歇尔博士:《中世纪的妇女问题》,年蒂宾根版第6—7页。[10]同上书,第35页。[11]约·舍尔:《德国妇女史》,年莱比锡第4版。[12]列奥·李希特在《自由的妇女》中叙述一个案例:巴黎有一位享有盛誉的虔诚的律师,自己参加陪审法庭,判处了一名杀了他亲生儿子的女仆。不仅如此,这位律师自己是凶手,而那位母亲完全无罪,她在判决后,才向法庭陈述了这一情况。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年) 第二十八章未来的妇女 这一章我写得非常简短。综上所述,本章只是对未来社会的妇女地位作出结论,这些结论现在就是读者本人也不难得出。 新社会的妇女在社会上、经济上是完全独立的,她们不再遭受任何统治和剥削,同男人一样,她们享有自由和平等,并且是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她们除了性别和性功能的差别外,都同男人一样,应受到同等的教育,因为她们是在健全的生活条件下生活,所以她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充分发挥和显现她们在体力和智力这两方面的能力;她们可以选择那些符合自己的愿望、爱好和条件的工作,在同男人一样的条件下进行活动。她们可以在一个生产部门当实际的工人,同时把一天的另一部分时间用于教育工作,当教师、做保育员,第三部分时间用于研究艺术或科学,第四部分时间,再担任一项行政职务。只要她们情愿,只要给她们提供机会,她们就会从事研究、进行工作、享受娱乐,以及同妇女或男人进行各种交谈。 象男人一样,她们可以自由地、独立自主地选择爱人。她们可以自由求爱或接受爱。除了凭自己的感情以外,她们在最终结成良缘时不受任何制约,这种结合如同直到中世纪时的婚姻是私人契约一样,完全是一种没有官方介入的私人契约。在这方面,社会主义没有什么新创造,它只不过使那些在私有制统治社会以前所公认的东西,在高级文明阶段、在新的社会形态下,重新恢复起来罢了。 人只要在不损害他人或给他人造成不利的前提下,可以尽情地满足自己的需要。性冲动的满足同任何其他自然需要的满足一样,都是个人的私事,不需要同任何人解释,更不允许无关者干涉。我怎样吃,怎样喝,怎样睡觉以及怎样穿衣,完全是我个人的事,同样,和异性交往也是个人的事。在未来社会中,通过教育和社会联系,人的见识和教养、人的充分的独立等一切素质都会任其自然发展,这一切将会促使每一个人不去做于己不利的事情。未来社会的男人和女人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比当今社会的男人和女人更能克制和认识自己的本性。而对于性问题羞于启齿和可笑的神秘感等现象也将不复存在,从而使两性之间的交往比今天更为自然和健康。假如已经结合的男女变得不和、产生了失望甚至厌恶,那时他们就会要求解除这种不正常的婚约,因为这是符合道德规范的事。由于迄今造成许多妇女独身或卖淫的情况已经统统消失,所以男人也不可能再占统治地位了。另一方面,社会状况的根本改变也将消除婚姻生活中的许多障碍和干扰,这些障碍和干扰今天仍然影响着婚姻生活,使其无法维持下去。 当今妇女所遇到的重重障碍、矛盾和违反自然的现象,越来越被广大公众所认识,而且这方面的情况无论在社会学著作中,还是在文学作品中都表现得十分生动,不过人们常常采用不恰当的表达方式。任何一个有思想的人都不能否认,当今的婚姻日益和婚姻的目的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对那些认为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天经地义的,却并不因此主张改变现存社会状况的人,自然不需要感到惊异了;这些人认为,只应当为特权阶级索回两性的交往自由。马蒂尔德·莱希哈尔特—施特罗姆贝格在同主张妇女解放的女作家范妮·勒瓦尔德进行辩论时这样说过:[1] “假如您(指范妮·勒瓦尔德)要求妇女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同男人完全平等,那么,乔治·桑在为争取妇女解放所做出的努力也必定是正确的,因为她竭力追求的无非是男人长期以来绝对占有的东西。为什么只让妇女在理智上平等,而不许她们在感情上也平等,为什么妇女不能像男人一样,自由地爱人和自由地被人爱,这方面确实找不出任何合乎理性的原因。然而,如果妇女按其天性应有最充分地发挥聪明才智的权利与义务——我们不应当埋没我们的这些天才——,以便同异性在智力方面展开竞争,那么,她们同样也应当有激发感情冲动的权利,以便用适当的方式保持理智和感情的平衡。这里,我们以歌德这位最伟大的人物来作例证,他经常地、一再地把自己炽热的感情和发自伟大心灵的爱慕倾注给各种各样的妇女,然而我们读了这一切却没有产生一点点道德上的反感。明智的人把这些看作理所当然,因为歌德具有难以满足的伟大心灵,只有狭隘的道德说教者才对此持谴责态度。可您为什么要讥笑妇女中间的‘伟大人物’!……我们假定,所有的妇女个个都是乔治·桑那样的伟大女杰;所有妇女都象卢克勒蒂·弗洛里安妮一样,她们所有的孩子都是同情夫所生之子,在这些孩子身上她们不仅倾注了全部纯真的母爱和心血,而且还以智慧和理智培育孩子们成长,那么,这个世界将会是怎样的呢?勿庸置疑,那时的世界同今天的世界一样,照样存在,照样进步,也许还会更加美好。”但是,为什么只有“伟大人物”才可以这么做,而那些不是“伟大人物的”人就不能这样做呢?假如歌德和乔治·桑——像他们俩那样做过的和正在那样做的人是很多的,我们只不过选择了他们两个人——可以随意流露自己的感情,尤其是描写歌德爱情生活的书大量出版,崇敬歌德的男男女女的读者又都是虔诚而狂喜地一口气把这些书读完,那么,为什么歌德和乔治·桑这样做就博得狂热的赞美,而其他人这样做就遭到非难,就有人如此大惊小怪呢? 的确,在资产阶级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恋爱自由的,这一点我们已经有所论述。不过,只有在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类似今天上等人在物质上、精神上所享受到的那样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才能得到恋爱自由。乔治·桑在她的《雅克》一书中描写一个男人,对他的妻子同别人通奸的事,得出了这样的评论:“没有一个人可以驾御爱情,爱或者不爱完全不是哪一个人的过错。使妇女卑贱的是欺骗;通奸的构成不在于她委身于情夫之时,而在于她后来同丈夫的共眠之夜。”基于这一观点,雅克认为,把自己的位置让给情敌薄勒尔是他的义务,他还从哲理上对这件事做出推论:“薄勒尔假如处在我的地位,他一定会心安理得地殴打他的妻子,然后就去拥抱遭到殴打又被他亲吻的、因而受到侮辱的妻子,绝不脸红。”还有一些男人,按照东方的习俗,干脆杀死自己不忠的妻子,因为他们把妻子看作是自己法定的财产。也有一些人则同情敌决斗,杀死他或战胜他,然后向他们自已认定所爱的女人要求亲吻,要求爱抚,这时妇女要么惶恐地逃跑,要么就无可奈何地顺从。一般说来,这也是夫妇生活中通常采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我看来,猪的爱情方式也不会象这些人那么卑劣,那么粗暴。”[2]勃兰德斯在评论这一段话时说:“今天,在我们这些有教养的人看来,这是尽人皆知的真理,而在50年前,它却被人看做是骇人听闻的诡辩。”但是,那些“有财产,又有教养的人”至今仍然没有勇气公开承认乔治·桑提出的原则,尽管他们事实上是按照那些原则生活的。这些人同他们在道德和宗教方面是虚伪的一样,在婚姻方面也是伪君子。 如今有成千上万的人在做歌德和乔治·桑做过的事,虽然这些人不能同歌德和乔治·桑的相提并论,但是,他们却丝毫没有因此在社会上失去尊严。人们只要有显赫的地位,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过,从资产阶级的道德观点来看,歌德和乔治·桑的自由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为他们破坏了社会所规定的道德准则,触犯了今天社会制度的本质。强制婚姻在资产阶级社会是正常的婚姻,是唯一的“合乎道德的”两性结合,任何其他的性结合都是不道德的。我们已经确凿地证明,资产阶级的婚姻是资产阶级财产关系的结果,因为它是同私有制和继承权紧密相关的,所以,这种婚姻不过是为了能有“合法的”继承人罢了。这种婚姻在社会制度的压力下,即使没有任何财产可继承,也要受到强制[3]。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法规,违反这一法规,不论男女,只要他们私通或离婚都将受到国家监禁的处罚。 在社会主义社会,除非人们愿意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用品看成遗产,就不再有任何可以继承的物品。从这一点来看,今天的婚姻形式也将会消失,同时,继承权问题也将随之解决:社会主义甚至没有必要去废除继承权,因为私有制已不复存在。就是说,妇女自由了,她们的孩子只会给她们增添生活的乐趣,却不会妨碍她们的自由。她们一旦需要帮助,那么,保育员、教师、女朋友和女年青的姑娘都会成为她们的帮手。 将来,也许会有一些男人讲出类似亚·洪堡讲过的话:“我并非为了当一家之主而生。在我看来,结婚是一种罪恶,生孩子则是一种罪行为。”这有什么了不起呢?自然本能的支配力会设法在其他人那里找到平衡。不论洪堡的敌视婚姻,还是叔本华、麦兰德或V.哈特曼的哲学悲观主义(他们认为,在“理想国”中,人类将自行灭亡)都不会使我们感到不安。这里,我们同意拉策尔的观点,他非常正确地写道:“人类已不再把自己看作是超脱自然规律之外的,人类终于开始寻找自己的行为和思想中合乎规律的东西,并且竭力使自己的生活符合自然规律。人类同自己的同类已经不是依据几个世纪形成的原则,而是依据对自然认识的理性原则去安排他们的共同生活,也就是建立家庭和国家。迄今仍由一切可能的来源所维持的政治、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将来只能依据自然法则来塑造。人类几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符合人的尊严的生存终将成为现实。”[4] 这个时代很快就会到来。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经历了各个发展阶段,终于达到了能够起步走向共产主义所有制、完全的平等和博爱的境界,不过,这一切已不再仅仅是为了上等人,而是为了整个人类。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资产阶级社会徒劳地企求而未能做到的、也肯定是不能做到的就是确立全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一点将由社会主义来实现。资产阶级社会只能提出理论,而实践,像其他许多问题方面的情况一样,同理论是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将把理论和实践统一起来。 但是,当人类返回到自己发展的起点时,它已经处在比原来的起点更为高级得多的文明阶段上。如果说原始社会在氏族和部落中还有公有制的话,那也仅仅是最原始的形式和处于不发达阶段。自那时以来所完成的发展过程使公有制消失到只剩一部分,而且是无足轻重的残余。氏族解体了,最后整个社会也分成许多个体,但是,在各个不同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满足了多方面的需要,各氏族和部落组成了民族和较大的国家。与此同时,又出现了另外一种状况,它与社会提出的各种需要发生尖锐的矛盾。将来的任务是在极其广泛的基础上,把财产和劳动资料重新变为公有,以解决这些矛盾。 社会将收回原本为它所占有并且由它创造的东西,社会可以使所有的人按照重新创造的生活条件在最高级的文明阶段生活,也就是说,社会将把在比较低级的状态下,只有个别人或个别阶级才有的物权提供给一切人。今天,妇女又重新发挥她们从前在原始社会发挥过的那种积极作用,不过她们已不是作为女主人,而是作为同男人有平等权利的人发挥着作用。 巴霍芬在他的《母权论》一书中写道:“国家发展的终点正是符合人性的生存的起点。原始的平等又重新出现。人类社会的循环是以母权的物质存在开始,又以母权的物质存在告终。”摩尔根对这一点写道: “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范围。社会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 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5]这样,持有各种不同观点的人,依据他们各自的科学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妇女完全解放、男女完全平等是我们文明发展的目的之一,地球上没有任何势力能够阻止这一目的的实现。但是,这一目的只有在消灭人对人的统治,也就是消灭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的变革中才能实现。只有那个时候,人类才能获得最充分的发展。人们几千年来所梦想和渴望的“黄金时代”终将到来。阶级统治将永远消亡,而男人对妇女的统治也将随之告终。 [1]见《妇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范妮·勒瓦尔德的书信支持和反对妇女的答复》,年波恩第2版。[2]乔治·勃兰德斯:《19世纪的文学》,莱比锡年版第5卷。[3]谢夫勒博士在他的《社会机体的结构与生活》一书中提出:“由于离婚容易而使婚姻关系疏松的确不是好事,它违反人类联姻的道德使命,既不利于保持人口,也不利于教育子女。”根据上面所述,我们认为这些观点不但是错误的,甚至应当认为是“不道德”的。谢夫勒博士也承认,在文明程度远比当今社会更高级的社会中,实现或坚持违反该社会的道德观点的制度都是不可能的。[4]海克尔:《自然造物史》,第4版。[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页。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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