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巫某某拒绝前妻刘某某带二人养育的孩子外出要求,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在大院内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巫某甲推了一下刘某某,刘某某跌坐在地上导致腰部受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L1椎体压缩性骨折超过1/3,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巫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网络配图.

据检察院依法查明,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巫某甲的前妻刘某某去到信宜市**镇***村*号巫某甲家中要求带二人养育的孩子外出,遭到巫某甲的拒绝,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在大院内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巫某甲推了一下刘某某,刘某某跌坐在地上导致腰部受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L1椎体压缩性骨折超过1/3,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巫某甲在案发后当即将刘某某送院治疗,之后支付了刘某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了刘某某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巫某甲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即其犯罪事实,并于年5月8日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巫某甲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之后又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整理:玉都风情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jinsihouz.com/hzxpxz/6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