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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礼仪协会

礼慧天下仪领人生

临汾市礼仪协会,是经市民政局审批、市文化和旅游局监管下的非盈利性团体组织,协会拥有雄厚的礼仪文化资源,由行业知名专家学者、山西省知名院校及企业管理长期从事礼仪研究和社会礼仪咨询、培训、推广工作的专业人士联合发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礼仪协会致力于服务政府、企业和院校的礼仪文化交流、研讨、培训以及礼仪学科建设等。协会将在临汾市政府主管单位和临汾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深入政府机关、社会、各企业窗口服务单位,以弘扬礼仪文化为己任,致力于传播中华礼仪、吸取礼仪资讯,构筑临汾市礼仪文化网络,打造临汾市礼仪文化城市名片。

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10月30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一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政府、社会、公民多元促进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开展文明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临汾市民文明公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工作。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有序参加公共活动,自觉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祭祀等活动时,避免妨碍他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

(三)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五)不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规范使用远光灯,礼让行人,不抢行加塞,不疲劳驾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做出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停放车辆时应当按方向标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管理制度,爱护社区公共空间和生活设施,不私搭乱建乱堆;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电线、网线、电话线或者上下水、天燃气、暖气管道等;

(二)规范存放电动自行车,不在共用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在小区驾驶机动车辆谨慎慢行,不鸣喇叭,有序停放;

(四)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妨碍他人通行;

(五)不在公共区域私自种植花草菜蔬;

(六)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避免伤害、惊扰他人;

(七)从事生产经营、进行房屋装修或者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

(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旅游区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景区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和自然生态环境。

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处标示景区文明游览行为规范。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传播先进文化,不编造、散布、浏览虚假、低俗淫秽、迷信暴力信息,抵制不健康的网络产品,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防止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崇尚和关爱、尊重英雄、烈士、军人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英雄、烈士和军人及其家属。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移风易俗,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自觉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不得在河道私开污水入口,禁止在河道从事清洗农药用具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观赏,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场馆参加活动时应当遵守观赏礼仪,遵守拍照、录音、录像规定,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公民应当热情真诚对待外来人员,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公益广告,利用电子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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