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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外出旅游无法归“限高令”让“老赖”主动还款

近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在一件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充分使用“限高”强制执行措施,顺利执结该案件。

  被执行人筠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矿产品经营批发、矿产品的探矿、采矿技术咨询、商品批发与零售的职能。因经营状况不佳,该公司于年停止经营,但在停产前因开采玄武岩形成的多个地坑并未及时填平,后因长期雨水和山上流水的注入形成水塘,该公司也未及时对该片采矿区域水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年8月1日,受害人刘某某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因公司与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停止采石后未及时清除因采石形成水塘的安全隐患,也未在水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6元。该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没有自动履行,刘某某的父母遂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联系,希望其主动履行赔偿款。高某以自己正在广东、成都等外地出差或是近期安排人员到法院来处理等各种借口,规避法院执行,与执行法官“躲猫猫”。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高某近期已出国旅游,遂对高某采取了“限高”强制执行措施,冻结高某的出国护照。高某在澳大利亚旅游结束后,要回国时才得知不能购买回国机票,急忙与国内亲人联系要求与法院沟通解除对自己的“限高”执行措施。承办法官要求被执行人需将该执行案款全部履行,且要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后才能解除“限高”执行措施。迫于执行威严,高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后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将执行款全部存入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在法院确认收到高某的执行案款后,依法解除了高某的“限高”执行措施,该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王宗揆

延伸阅读:什么是限高令?

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

限制高消费令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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