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庆长假又要来了,七天假期如何安排?您是选择朋友聚会、回乡探亲还是举家出游?出行的交通工具是选择飞机、火车还是自驾?小编特整理了一些居家出行必备“神技能”,帮助大家避免和解决十一假期可能出现的一些小问题。

  一、航班延误需要办理退改签

  “我们抱歉地通知您,您乘坐的xxxx航班延误......”每到快登机的时候,旅客最不愿意听到的就是这句话了吧。但是如果真的因为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飞机无法正常起飞,该如何办理退改签呢?

  第一步确认航班变更信息,根据航空公司发来的航班信息变更通知,确认原始航班时间是否已变更。

  第二步开具《航班延误证明》,前往航空公司值班经理柜台开具《航班延误证明》。证明需要加盖“航班延误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步办理退改签业务,旅客凭有效证件及《航班延误证明》将航班免费变更到后续的有座航班上。如需退票还要备齐电子客票行程单及购票时用于支付票款的银行卡。

  此外,交通运输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也就是说从明年起,如果航班延误,你损失的将不只是时间了,过去航空公司主动承担的食宿费用可能就需要乘客自己买单了。只有在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到免费的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注意!有些东西不能再带上火车

  根据《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规定,有些物品将禁止带上火车。这其中有一部分是我们日常会经常使用的物品。那么这些禁带、限带的常用物品都有哪些呢?   1、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等都禁止带上火车。

  2、安全火柴限带2小盒,普通打火机只能带2个。

  3、旅客可携带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20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毫升。

  三、驾车出行注意交通安全

  终于放假啦!回乡探亲、朋友聚会、自驾旅游......假期自驾游出行活动增多,小编在此提醒您,开车出行注意交通安全,违章是要被扣分的。

  几种常见的交通违法扣分情形:

  饮酒后驾车,扣12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扣12分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扣12分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扣6分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扣6分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扣3分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扣3分

  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扣2分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扣2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扣1分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扣1分

  四、网购旅游产品猫腻多   

网购旅游产品方便快捷,但要小心不要掉入“陷阱”。有些旅游网站、商家虚标低价招揽消费者,或在发布广告时做出虚假承诺,夸大宣传;一些旅行企业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通过“转团”方式将客人卖给一些无资质旅行社和黑导游。一旦网购的旅游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该找谁?

  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旅游不能太任性!

  十一假期外出旅行,原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如果无视规则,任性妄为,那么旅行留下的便不会是“美好的回忆”,很有可能成为“深刻的教训”。《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将游客九类行为纳入“黑名单”。

  1.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4.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5.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6.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7.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8.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9.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户籍省份;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不文明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期限。

  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根据《暂行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六、人在囧途,怎样对付黑导游? 

中秋小长假刚刚过去,根据国家旅游局数据显示,小长假期间,全国共处理旅游投诉件,其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56件,占比超过4成,仍是游客投诉重点。强迫消费、索要小费,甚至辱骂游客......

如果游客在十一旅游期间遇到类似的“丑陋导游”显现,应该怎么办?

  小编建议您如果遇到“黑导游”“丑陋导游”,可直接拨打进行举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行程结束后向当地消委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

  一遇到节假日频繁的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但是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八、小心食物中毒

  十一假期,人们外出就餐机会增多。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公众,一定要注意饮食卫生,提防食物中毒。

  外出就餐时,应选择具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标示的饭馆就餐,发现有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可拨打进行投诉举报。一旦发生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要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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