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制度
为了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巩固“五水共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决定自年起在我区区级河道、镇级河道、湘湖风景区水域实施禁渔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渔区范围:1、萧山区区级河道65条,全长.公里;2、萧山区镇级河道条,全长.公里。(详见区级、镇级河道目录表) 点击查看大图 第二条 禁止作业类型:禁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除休闲游钓),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区间作业的,须由区级渔业主管部门报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第三条 违反本通告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当前刑事办案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将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通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年11月24日 点击图片,查看萧山区水利图 编辑:陈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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