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原创记者吕波通讯员吴桐吴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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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对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管控力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的根本保障。记者从国土部门了解到,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违法用地查出力度,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宗、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有力制止和惩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维护我区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良好秩序,现对我区5宗国土资源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余杭永久性基本农田(娄重辉摄)

案例一

 

案情摘要

  杭州市下城区居民韩某某及其配偶以赡养孤寡老人周某某为由,利用黄湖镇青山村周某某名义骗取宅基地审批,占用黄湖镇青山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近平方米。

处罚结果

  韩某某及其配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处罚内容的,国土部门将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任何形式骗取宅基地审批的行为均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韩某某夫妻为城镇居民,不具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尽管他们以赡养老人名义与周某某达成协议,并用周某某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审批,但周某某实际并未居住在该房屋内,韩某某夫妻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国土部门发放用地知识材料(资料图)

案例二

 

案情摘要

  杭州某公司年10月至11月在建造民宿项目过程中,先后两次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挖掘鸬鸟镇太平山村塘坞里自然村的石料(块石),所挖石料全部用于抵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运费,总计开采矿产资源吨,非法获利.2元。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国土部门先后两次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两次共计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共处罚款人民币元。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处罚内容的,国土部门将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侵占或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本案中,该公司未办理采矿手续即开采矿产资源,属于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公司在国土部门已经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下知法犯法,继续违法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均将涉嫌刑事犯罪。如该公司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

案情摘要

  良渚街道长桥村村民邱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余杭区良渚街道长桥村集体土地填塘渣作堆场,总占地面积.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平方米,该地块原为耕地。经农业专家技术鉴定发现,邱某某所占用耕地种植条件已被毁坏。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三条规定,邱某某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超过10亩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案例评析

  国家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破坏耕地必受法律严惩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本案中,邱某某未经批准建设堆场,大量毁坏耕地,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违法用地强制拆除前

②违法用地强制拆除后

(资料图)

案例四

案情摘要

  杭州某公司因发展农业需要于年8月向余杭区农业局和国土余杭分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同年12月得到设施农用地批复,批准当事人建造附属设施管理用房5间,总面积1.66亩。年国土部门发现该公司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设餐饮等经营性项目,批准的设施管理用房中有2间未按照批准位置及形态进行建造,剩余3间也均移位建造,总违法用地面积.6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8平方米。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人民币元。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处罚内容的,国土部门将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改变批准的设施农用地用途,属于非法占地

  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建设餐饮等经营性项目。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尽管获批设施农用地,但其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从事餐饮休闲娱乐经营,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用途要求,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

案情摘要

  年3月,国土部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忻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集体土地做毛竹加工及堆放场所,并当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随后,忻某某及时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主动清理整改毛竹堆场,恢复土地原状。

处罚结果

  忻某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按照国土部门的相关要求整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国土部门决定对忻某某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及时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可免于行政处罚

  本案中,忻某某未批建造毛竹加工场地的行为涉嫌非法占地,但其主动进行整改,及时恢复原状,故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吴泽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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