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
PS: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家庭、餐厅、食堂、饭店常见,但安全性不容忽视。使用完毕需要关掉总阀门、软管应经常性更换、液化气罐和灶具保持安全距离等,这些安全常识,需要切实遵守。 年7月21日上午8时32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与灯彩街交界路口南侧的桐庐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相关证照办理情况桐庐野鱼馆系店面招牌名,工商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由头粉面饭店,类型为个人经营,注册经营者:陈艳萍,实际经营者:盛小俊,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新世纪花苑C幢5号(古墩路号),注册号:,经营范围:中式餐制售(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营业期限:年7月28日至长期。年3月,桐庐野鱼馆店主盛小俊为扩大经营规模,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杭州市西湖区由头粉面饭店的店面,并一直使用该店面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直至事故发生前该餐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店面悬挂的桐庐野鱼馆招牌名称与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不符。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浙餐证字号:33010600)有效期至年7月1日。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条文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9月21日下发了《关于明确环保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市管〔〕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3门依据该通知要求,暂停核发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待杭州市人大法工委明确后进一步规范实施。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桐庐野鱼馆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需通过消防合法合规审查和安全检查。经查,该店于年扩大店面后(餐馆建筑面积达到平方米),并未依法主动报请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也未主动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营业场所结构布局情况桐庐野鱼馆所在建筑系二层砖混结构的沿街商铺,西面为新世纪花苑小区内院,东面大门正对沿街道路,南北两侧与其他沿街商铺相连。餐馆营业场所由租赁的5间店铺组成,分上下两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一层主要为点菜区、卡座、厨房、储物间等,二层为包厢。该餐馆利用一至二层楼梯下的空间专门隔出一小间,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和醇基液体燃料储罐,储存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输气管连接气化器,再从气化器连接至灶台。储存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三)餐馆燃料供应及使用工艺结合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该餐馆使用的燃料主要有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两种,液化石油气主要用于炖鱼汤和菜品的加热、保温,醇基燃料主要用于大火炒菜。该餐馆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有YSP-Ⅱ(以下简称50kg钢瓶)和YSP35.5(以下简称15kg钢瓶)两种型号,公称容积分别为升和35.5升。其中,50kg钢瓶使用时,放出的液体经高压橡胶软管与集气管连接后进入气化器气化,气化后的石4油气经一次减压后通过供气主管送至厨房,并经二次减压后通过橡胶软管送至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15kg钢瓶使用时,安装在角阀上的减压阀将压力减压至2.8kpa左右,通过橡胶软管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经查,事发前餐馆内液化石油气总储量kg左右。餐馆内醇基液体燃料采用L容量的容器储存,使用时通过PP管及阀门输送至专用醇基燃料灶,灶具的燃烧原理:燃料先从管路进入到油嘴中进行加热,当温度达到65℃左右,液体燃料逐渐转化成气体,再回流到燃烧室内被燃烧的火焰点燃,灶具底部通过风机不断的向燃烧室内进行吹风,加大燃烧力度。经查,事发前餐馆存有醇基燃料约-kg。(四)营业场所人员留宿情况通过向事故餐馆员工及周边店铺人员询问了解,该餐馆共有17名员工(含店主),或自己租住房屋,或由店主盛小俊提供租住场所,店内无员工住宿的情况。 (五)政府部门监管情况经查,该餐馆属三墩镇兰里社区所管辖区,双方于年2月15日订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自年初至事故发生前,三墩镇政府、辖区派出所、兰里社区对桐庐野鱼馆进行过多次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三墩派出所先后对其电动车违规充电、消防器材挪用等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非法液化气经营户1.陈立海,无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燃气经营行业入职培训,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经查,陈立海5自年6月开始违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贩卖、运输行为,桐庐野鱼馆所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其从临安大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后提供。2.杨保选,无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燃气经营行业入职培训,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经查,杨保选自年6月一直违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行为,伙同陈立海违法使用厢式货车(杨保选所有)采购运送液化石油气。 (二)液化气充装单位临安大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大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营业执照有效期至年7月28日),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浙01002P(有效期至年5月29日),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有效期至年12月13日)。经查,杨保选、陈立海从事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生意后,一直将临安大平作为气瓶灌装点,该公司在为2人充装液化气时,未进行充装信息登记,并故意关闭监控。 (三)醇基液体燃料供销单位1.杭州硕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硕信能源)系桐庐野鱼馆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供应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浙杭(西)安经()号(有效期至年1月29日),许可范围: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丙酮、甲醇、乙醇[无水]、过氧化氢溶液[27.5%>含量>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经查,年4月以来,该公司为桐庐野鱼馆安装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并将购买的甲醇按一定比例6掺水稀释后制成醇基液体燃料,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企业的五菱面包车运输销售给桐庐野鱼馆。2.宁波有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有鸿贸易),系向杭州硕信能源销售甲醇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甬K安经()(有效期至年7月14日),许可范围:其他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醇(无水)、氢氧化钠、甲醇、2-丙醇、氨溶液[含氨>10%]、氨。经营方式:票据贸易。经查,该公司没有仓库、物流等设施,杭州硕信能源提出供货需求后,宁波有鸿贸易向江苏、福建等地上游生产厂家购买甲醇,并联系物流运货销售给杭州硕信能源。 事故发生经过 7月20日晚桐庐野鱼馆停止营业后,店主盛小俊于23时左右最后锁门离开,其时餐馆内的制冷机、冰箱、冰柜、以及液化石油气气化器等电气设备均处于通电或开启状态。7月21日上午8时左右,与桐庐野鱼馆北侧贴邻的台州名小吃店内,李素玉在厨房做面皮时闻到一股煤气味。8时20分左右,李素玉走到厨房外闻到更浓的煤气味。8时32分,桐庐野鱼馆内发生爆炸(事发时餐馆处于非营业状态),导致餐馆内储存的醇基燃料储罐破裂,泄漏油品被高热气体引燃形成大火,并在店铺内蔓延。8时51分,餐馆内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烘烤发生爆裂(二次爆炸),爆炸气浪将室内火焰带出,导致整个商铺剧烈大火。第一次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沿街多处商铺、事发时经过现场的B2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电瓶车等不同程度受损和人员伤亡(2人当场死亡、45人受伤,其中1名伤员于87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 事故现场勘查和检测鉴定情况 1.根据现场勘测,桐庐野鱼馆厨房、钢瓶储存间和备餐间形成的相互联通且相对封闭的区域是事故受损最严重的地方,两次爆炸导致该区域只剩钢筋混凝土框架,实体隔离后墙向外突出变形,一层楼顶部分楼板断裂坍塌。该区域冰箱、灶台、货架、钢瓶被掀翻、炸飞、解体,堆积至大堂,可以判断该区域为爆炸的中心区域。 2.现场提取的3根与燃气灶具相连的橡胶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家用燃气软管》(HG-)或者《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的要求,部分橡胶软管与灶具连接处未见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第10.2.8条第7款要求。 3.事故现场清理出的4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除1只已被炸裂,无法辨别外观标识外,其余3只钢瓶完好,产权单位分别为临安大平、临青液化、余杭奇安尔,钢瓶批号分别为05004(编号)、01002(编号)、(编号)。 3只钢瓶的制造单位均为杭州余杭獐山钢瓶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TS-),根据该公司提出的3个批次的监督检验证书,涉及事故的3只瓶体完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合格。 4.调查组委托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现场收集的炸裂钢瓶残片、未炸裂钢瓶内气体组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9明,钢瓶材质、金相和力学性能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中未检出二甲醚。 5.调查组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现场破损储罐中的醇基液体燃料样品进行了危险性试验鉴定,经分析得出,该样品为多组分混合物(甲醇含量44%,水分含量55%),溶解性:溶于水,闪点(闭杯):24℃;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版)中的危险化学品。 直接原因 经专家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庐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使气体持续泄漏,在厨房、气瓶间、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供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醇基燃料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间接原因 1.桐庐野鱼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气瓶储存间堆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重大隐患;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导致正常情况下应10由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和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服务缺失;餐馆使用的部分液化气连接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长期未更换;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三墩镇政府未按《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组织指导、跟踪督促镇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开展辖区沿街商铺消防安全整治不力。 3.三墩镇派出所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存在漏洞,在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桐庐野鱼馆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 4.杭州市西湖区城管局未认真履行《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燃气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职责规定,对燃气监管执法职责认识不够清晰,对辖区餐饮企业燃气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不重视,打击查处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不力,日常监管工作存在漏洞。 5.杭州市城管委未认真履行《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职责规定,对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存在漏洞,组织开展全市性燃气执法整治工作不够深入彻底,对下级区(县)开展燃气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6.杭州市西湖区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职责规定,对乡镇派出所、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11 7.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杭州市西湖区安委会于年印发的《西湖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中明确由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该局对应承担的工作职责重视不够,自文件印发以来,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指导辖区餐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8.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职责规定,在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要求方面不够到位。 9.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部署,对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瓶装燃气安全相关工作组织领导、督促检查不力。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jinsihouz.com/hzxpzx/3013.html
- 上一篇文章: 杭州楼市调查绿都控股加盖楼层涉嫌违建
- 下一篇文章: 杭州楼市调查上半年去化周期39个月